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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漆工排气管边午休死亡 警方:有毒气体令其窒息
2016-01-19 13:14:00
 

  去年3月,油漆工李某在工厂的排气管旁边午休,竟然意外身亡,警方勘查初步认定,是排气管及周边空气中有毒气体和其他气体造成的窒息死亡。然而,保险公司却并不认同,认为这是“免责”范围而拒绝理赔。为此,李某的父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日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保险公司赔偿李某父母医疗保险金及身故险保险金20多万,理由是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免责情形。

  排气管“午休死”

  保险公司拒赔

  李某是名油漆工,2015年3月21日吃过午饭后,他在屋顶工地脚手架气体排气管旁休息。当天中午一点左右,李某的工友叫他起来干活时,发现怎么都叫不醒。法医及刑侦技术人员对李某体表及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后,排除他杀和食物中毒,初步判断为空气中有毒气体和其他气体造成窒息死亡的可能。

  事发后,李某的公司告知家属,公司曾为其投保了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及意外事故团体定期寿险。李某遭遇意外事故死亡,花费医药费567.9元,因李某未婚无子女且系家中独子,李某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死亡是自身原因,并非意外事故。加上李某父母拒绝尸检,导致其是否死于意外事故无法查明,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警方出具的证明,也没有指出空气中有毒气体或其他气体到底是什么气体,该气体是否存在,是否会导致窒息均无相关依据,所以没有证明力。

  李某父母对此大为恼怒,在处理完李某的身后事之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死亡是否“意外”

  成了庭审焦点

  法庭上,双方进行了激烈辩论,焦点就集中在李某是不是意外伤害死亡,在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内。

  李某的父母提出,派出所出具的出警经过材料反映,气体中有硫磺味道以及工友欲叫醒李某干活等描述,与李某到医院救治和用药反映的情况是一致的,即主要表现为有毒气体或其他气体造成的窒息,这一情形符合意外死亡的要求。

  保险公司辩称,医疗险保险条款和身故险保险条款中载明: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从现有证据来看,警方出具的记录并不是鉴定报告,亦没有体表异常的记载。保险公司要求对李某尸体进行检查,但原告予以拒绝,故不能证明李某由于意外事故导致死亡。

  李某的父母对此表示,李某是家中独子,不希望看到儿子尸检,派出所出具的出警经过,已经能够证明李某死因属意外事故。

  合同规定

  必须尸检了?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李某的死亡有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证明,原告已完成了李某死亡系受到意料之外的伤害举证责任。保险公司应举证证明李某的死亡不属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相关免责情形。

  法院认为,如果尸检结果认定李某存在某一方面可能致死的疾病,也不能排查该疾病并非不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鉴于疾病原因和死亡原因之间存在不间断的因果链,因此仍属保险责任范围,且保险合同亦未约定死亡原因的查明必须进行尸检,公安部门出具的出警经过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具有确定力。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李某父母医疗保险金467.9元,身故险保险金20万元。

  ■法官说法

  保险条款不是 “意外”唯一依据

  案件承办法官郑晓宇称,在日常生活中,“意外”应指意料之外,不可预见,只要是意料之外的事情,都可以被称为意外。在保险双方对“意外伤害”的理解产生分歧时,保险公司对“意外伤害”条款的解释不是唯一依据,应结合合同条款,案件事实及保护被保险人合法利益角度出发,综合考虑。

  法官表示,在上述案件中,李某的死亡经公安部门勘验检查,排除他杀和食物中毒,初步判断为空气中有毒气体和其他气体造成窒息死亡可能。判断死亡原因不仅局限于尸检,且保险合同亦未明确对死亡原因的认定必须进行尸检,因此仍属保险责任范围。综上所述,李某应属于意外伤害致死,保险公司应予理赔。(文中为化姓)(记者 张建波)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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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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