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初,犯罪嫌疑人宛某因为做生意失败急于偿还银行贷款,便将自己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处面积140余平米的三居室挂在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出售。5月8日,宛某通过M公司与第一位买家朱女士签订了卖房协议,当时是M公司一家分店经理乔某负责接待,协议规定房子成交价格是445万元,朱女士前期支付345万元,等房子过户后再支付尾款100万元。不久,朱女士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宛某人民币345元。
收到买家转账的345万元后,本应继续协助买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犯罪嫌疑人宛某却又将该处房产挂到L房产中介公司再次出售。2013年9月中旬,买家陈某通过L中介找到宛某,与其洽谈购买该房产事宜,9月17日宛某在前一个卖房协议还没履行完的情况下又与陈某签订了卖房协议,而并未告知陈某其已将此房出售给别人。后陈某共支付了150万人民币购房款。2013年10月中旬,陈某准备网签的时候发现这套房子房主之前已经与朱某某办理网签。原来是2013年10月上旬,之前的买家朱女士与拿着宛某授权书的M中介在朝阳区房地产交易大厅进行了网签。
中介牵线搭桥房主再次“卖房”
2013年11月,被害人王某因为要购买房屋,从M公司店员乔某处得知了宛某的该处房产在出售。11月中旬,乔某约被害人王某去看房,王某对该处房屋的情况比较满意,就决定要购买。2013年11月下旬,乔某联系王某和房主宛某见面,看了该处房屋的房产证,双方约定房屋价格为510万元人民币,买家王某需先支付300万元人民币的首付款。之后,乔某开始跟王某协商房屋中介费用的情况,他给王某介绍了Q房产中介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说通过Q公司签订协议可以少交一半的中介费用,只需5万元人民币,但其购买房屋的事宜还是由他本人负责。2013年11月25日,买家王某与房东宛某在Q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买家于2013年12月2日前支付300万元人民币的房屋首付款,但该合同中并未加盖Q公司的公章。
中介为好处费不断欺骗买家
此后,买家王某分几笔将300万元人民币的首付款支付给了宛某。宛某便将房屋钥匙交给王某,王某入住了这套房。直到2014年2月20日,王某在让中介乔某帮其做房屋网签的时候才发现该房产已被人网签了,此时乔某对其谎称宛某是因为有其他债务纠纷,用房子作抵押才做的网签手续,并没有卖给别人,等宛某还了钱房子仍归其所有,让王某把剩余的房款也支付了,并提出M公司可以进行资金监管,让王某把剩余房款放在M公司的资金监管账户里,还与王某签了加盖有伪造的M公司的合同章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规定若房屋不能过户,将剩余房款从资金监管账户中退还给王某。期间为了骗取王某的信任并证实自己的财产实力,宛某还向其出具了伪造的法院民事裁定书,大概内容是宛某被查封名下价值9638392元的财产,以此让王某继续支付剩余房款。
而乔某所说的资金监管账户其实是宛某找其一个朋友新开的私人账户,其骗买家王某称该私人账户户主是M房产的股东,就这样骗取了王某剩余房款210万元,乔某还给买家王某出具了盖有伪造的M房产财务章的收据。在收到转账款并将钱款全部转移后,宛某便让朋友注销了该账户,并转账给乔某好处费20万元,事实上,M房产中介人员乔某早已于2014年1月6日从公司离职。
检察官释法说:本案中第一个买房人朱某某和第二个买房人陈某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被告宛某继续履行与朱某某的购房合同,并支付合同违约金;退还陈某的购房费用,并支付合同违约金。因此尽管第三个买房人王某已入住该房屋,但其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510万的购房款也被嫌疑人投资及挥霍。
检察官提示购房者购买二手房时要选择正规中介机构,核实相关中介人员的身份,仔细核查该房产之前是否已办理过网签或者过户,签订购房合同时核对合同条款及落款公章,等房屋办理过户后再支付剩余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