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联手就支付结算业务发出通知
个体工商户到银行开户不用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今后,个体工商户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只向银行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即可,无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1月6日联合印发《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支付结算业务管理事项的通知》,就有关支付结算业务管理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这是两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确保“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举措。
《通知》明确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单位客户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应区分实行“三证合一”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企业),未纳入“三证合一”的个体工商户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单位,分别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持新版营业执照(含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改革过渡期内使用的“一照三号”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银行不再要求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持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到已配备电子营业执照识别机具的银行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银行应予以办理。
《通知》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录入规则作出规范。个体工商户办理银行账户业务,银行录入账户管理系统时,工商营业执照录入15位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国税登记证号、地税登记证号录入税务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无须录入。
《通知》要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期相关规定,有序做好已登记企业证照的换发工作。对“三证”中任一证照过期的企业,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为其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同时,《通知》对银行账户业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提出了管理要求。
《通知》要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加强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协作,有序做好辖区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
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将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实现银行对登记企业信息实时查询,为银行金融业务有序开展提供安全、可靠的数据保障,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