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稿已经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慈善法(草案)》二审稿修改稿将每年9月5日定为“中华慈善日”,共分十二章、一百零七条。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1月31日。
规范募捐行为 明确监管责任
慈善组织的募捐是慈善活动的重要内容,在这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慈善法(草案)》二审稿修改稿中,对募捐的方式、监管部门的责任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慈善法(草案)》二审稿修改稿规定,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两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采取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或者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方式进行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其中,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也可以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拟推慈善信托备案 信托事务公开
《慈善法(草案)》二审稿修改稿中,增加了部分有关慈善信托的内容。
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信托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