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图 王金辉
今年1月1日起,“二孩”政策全面放开。这一政策出台,自是有人欢喜有人愁。欢喜的是那些之前便想要二孩却因政策原因受限制的夫妻,愁的则是那些政策出台前已生或抢生的父母,不想要弟弟、妹妹的“独生子女”,还有担心女职工扎堆生育的企业老板。
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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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实施前抢生的
罚还是不罚?
为了熬到元旦后生产,省下几十万的罚款,预产期在2015年12月26日的一位杭州41岁的孕妇,愣是几乎脚不沾地地过了5天。一直熬到了今年1月1日零点,一家人终于安心了,50万的罚款省下了。1月2日早上,她顺产生下一个男婴。
与杭州这位妈妈一样的父母们,成为了“全面二孩”政策放开之后最早的一批受益人。然而,很多1月1日新政策实施前便生下二胎的父母,却还在担心自己会不会被罚款的问题。记者在一个百度贴吧中注意到,去年12月降生的二胎宝宝大有人在。
已经罚了的确定不退
昨天上午,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明确表示,对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也就是2016年1月1日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决定,不能“翻烧饼”;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地方人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办法,依法妥善处理。
根据这一原则,能够确定的是已经罚款的肯定不会退还,但没有进行处罚的还会不会罚?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杨晓林分析说,这个问题首先涉及到“抢生”如何界定。比照单独两孩政策的执行情况,对于“抢生”的界定主要是依据各地政策落地的时间,而不是全国人大通过审议的时间。
没罚的可能还得罚
根据北京媒体的报道,本市的全面二孩政策已明确从今年1月1日起生效,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去年12月31日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的依照本市《条例》及《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杨晓林表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意为任何法律规则不得适用其生效之前的行为,它与确定性原则一样,是得到世界各法系普遍承认的一项法律原则。
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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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生二胎 是否要征求大孩意见?
去年4月2日,陕西渭南一名十二三岁的女初中生放学后从一小区楼顶坠下身亡。在楼顶发现一封孩子的遗书,大概内容是嫌父母打算生二胎,自己无法接受,便选择了以这种方式来“反抗”;2009年12月,重庆一名14岁女孩给同学留下一封遗书,想要在这个冬天结束自己含苞待放的生命,原因就是她听说父母要生第二个孩子后,以死表达自己的抗议。难以想象,一个孩子会以这般激进的方式阻止弟弟、妹妹的出生。如果老大如此抵触,这二胎究竟还能不能生了?生二胎,必须征得老大的同意吗?
生不生 决定权在父母
杨晓林分析说,这个问题涉及到生育权行使的界限问题。
生育权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世纪中后期,女权主义者要求有自愿成为母亲的权利。20世纪70年代,相关的国际会议文件中才正式规定了生育权。联合国世界人口会议于1974年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中这样表述生育权:“所有夫妇和个人都享有自由负责的决定其子女的数量和间隔以及为此目的而获得信息、教育与方法的基本权利;夫妇和个人在行使这种权利时,应考虑他们现在子女和未来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
在我国,生育权最初是从计划生育的角度确认的,关于生育权的概念和内容也有一定争议,普遍认为生育权就是指自然人拥有的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一种资格或自由,只是这种资格或自由会受到各方面原因的限制。
从法律上来说,生育决定权在于父母。因此,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二胎,父母可以自主决定。
孩子抵触 源于担心爱会旁落
尽管生育决定权在父母,但杨晓林认为,父母生育权的行使需要承担包括考虑他们现在子女和未来子女的需要的社会责任。鉴于此,征求老大的意见,作为对他们需要的一种考虑和安排,也并非没有道理。
杨晓林表示,二胎政策出台后,关于“大孩”反对父母生“二孩”的报道屡见报端,对这个问题应当理性看待。因为它在某种程度上折射出二孩新政突然来临之后,一部分人来自身体、经济成本、大孩等各个方面的纠结。
二胎弟妹“来袭”,对于大多数长期享受衣食无忧的独孩们会产生一定的危机感、遭遇“父母对我不会像以前那么好”的心理落差,许多孩子会认定“有了弟弟、妹妹后,爸爸、妈妈就不会那么爱我了”。
杨晓林说,父母应当认识到身处幼儿时期和少儿时期的孩子们对安全感有着强烈的需求,而这份安全感正是来自于家长,当他们担心这份唯一的安全感被抢夺时,会本能地产生自我保护的意识。生或者不生,不是取决于“老大”,而是取决于大人教育引导孩子的方法,这不但需要父母平衡的爱,更需要父母引导孩子学会分享和照顾。
愁
3
女员工扎堆生育
用人单位也抓狂
全面二胎放开后,网上也出现一种担心——以后即使已婚育第一胎的女性也会很难找工作吧?因为相比雇佣男性来说,雇佣女职工的管理成本和法律风险都会增加。尤其女员工生孩子扎堆的话,也确实令单位头疼。即便生完二胎,谁会认为带着两个孩子的母亲还有精力好好工作?
一位网友说,她办公室里四个女的三个怀孕了,老板在招人接手怀孕同事的工作,并明确说以后就要已婚已育不生二胎的。还有的用工单位为了避免员工集中怀孕,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员工生育时间表”。
单位可以引导
但不能限制
对此,杨晓林表示, 即使受限于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民有生育自主权。包括用人单位在内任何人不能因此产生就业歧视,也不能对职工的生育时间、生育周期做出限制性规定或者排期。
但对于女职工较多的企业来说,女职工扎堆生孩子确实给单位的正常运营造成现实的困难。即使如此,也仅可以对女职工的生育安排做一定的引导,而非限制性规定。况且生育的落实具有很多不确定因素,这种限制性规定和排期操作起来也有相当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