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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总为中标项目行贿 行贿对象为国企高管
2016-01-12 14:01:00
 

  公司老总为中标项目行贿获刑行贿对象为一国企高管

  (记者杨凤临)济南亚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刘某,为中标项目,先后6次以银行转账方式给予西安西电电气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电销售公司)北京分公司副经理、北京办事处副主任靳永宁146万余元。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为获国家电网项目而行贿

  现年42岁的刘某,曾任济南亚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海电力公司)的总经理,案发前系济南国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于2008年7月至2010年9月,为感谢先后任西电销售公司重大项目工程部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北京分公司副经理、北京办事处副主任的靳永宁,在国家电网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为其所在的亚海电力公司多次成为代理商所提供的帮助,先后6次以银行转账方式给予靳永宁钱款共计146万余元。

  刘某于2014年11月3日,到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涉案赃款均已由靳永宁退缴。

  一审获刑2年半缓刑3年

  庭审时,刘某认罪。他供述称,2007年初,他为了拓展业务,直接找到靳永宁,后靳介绍他参与了西电集团下属多家企业的咨询业务。

  2008年下半年,靳永宁提到与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开公司)的老总比较熟悉,能给他介绍该公司的业务。刘某听后当即表示:“你帮我们开展业务,我会好好感谢你。”此后,刘某以亚海电力的名义与西开公司签订过多份外包合同,并帮助西开公司多次中标国家电网的采购项目。为此,西开公司先后支付给刘某公司代理费400余万元。刘某说,他每次收到咨询费后,就会告诉靳永宁,然后将代理费扣除税费后,按大约三分之一的比例转至靳永宁指定的账户中,一共146万余元。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已构成单位行贿罪,鉴于其自首,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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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贿人获刑12年

  据了解,现年46岁的靳永宁,于2006年至2012年期间为李某(另案处理)个人控制的多家公司多次获得产品代理、外包提供帮助,并先后6次收受李某给予的贿赂共计96万元,并以借款为名向李某索要人民币20万元。加上刘某行贿的146万余元,靳永宁总共分12次收受贿赂262万余元。此外,靳永宁为帮助刘某催要费用,先后两次行贿西开公司副总经理韩某共计11万元。2015年7月,靳永宁因犯受贿罪和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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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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