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平阳县一小作坊主雇佣4名工人伪造纪念币2.6万余枚,于近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相关工人也因此被判刑。
现年53岁的陈某,在平阳经营一家以制作徽章为主的小作坊。2014年4月,陈某接到客户颜某电话,希望为其伪造“和”字纪念币,遭到陈某拒绝。后颜某提出,以每枚纪念币3元至4元的工钱,先做400个,陈某最终答应。
陈某随后雇佣了温某4人,400个“和”字币很快制作完成。陈某通过快递把纪念币邮寄给颜某。此后,陈某又陆续接了其他客户伪造纪念币的订单。陈某将小作坊交由温某打理,由温某召集其他3人加工制作,并按小时计付报酬。
2014年11月15日,警方在小作坊内将陈某、温某抓获,并在现场查获纪念币2.6万余枚,单枚纪念币面额从1元至50元不等,纪念币总额达46万余元,经鉴定,以上纪念币均系假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等5人结伙伪造各类纪念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货币罪,遂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判处被告人温某等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至5万元不等。(记者陈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