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里不只出现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材料,还附加了一份员工在职期间违反劳动纪律情节的表述。这样的离职证明必然会给离职员工再就业带来阻碍。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所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里记载劳动者的负面信息呢?
违纪记录写进了离职证明
赵某是公司的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向赵某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该离职证明除载有法定内容外,还附加了有关赵某在职期间违反劳动纪律情节的表述。赵某随即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撤销该离职证明里有关在职期间违反劳动纪律情节的表述。
那么离职证明能不能出现员工的负面信息呢?对这起案例,有两种主流观点。一种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规定可知,法律并没有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里是否可记载劳动者的负面信息进行任何规定,只要该负面信息真实、客观,用人单位就有权在此进行表述。
第二种观点认为,为促使劳动者尽快实现再就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已限制了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所应记载内容的范围。否则,在用人单位对该证明有垄断性话语权的情况下,如不限制用人单位的表达范围会不利于劳动者的再就业实现,并导致劳动力市场的秩序紊乱。
法定之外内容写不写决定权在劳动者
主流的观点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向离职员工出具离职证明,离职员工要向新雇主提交离职证明后方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这个规定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有效证明劳动者的工作资历、专业技能、经验水平,帮助劳动者有效获得就业机会。所以说,离职证明也是未来用人单位评判是否招录该劳动者的重要依据之一。
《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如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记载有劳动者的负面信息,那么就会违反求职平等原则,致使劳动者减少或者丧失就业机会。此外,是否可记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法定之外内容,该决定权在劳动者。这一条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中有所体现,即“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离职证明中客观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最后,此案件经双方调解协商,公司撤销离职证明里有关赵某在职期间违反劳动纪律情节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