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陈某供述,2013年8月15日9时许,陈某催刘某和自己一起外出办事,并嘱咐小文兑水洗澡。二人下楼后陈某想起自己忘带手机,遂向刘某要了钥匙上楼取手机。进门后的陈某与站在洗漱间的小文发生言语碰撞,陈某心生怒火,将小文的头按在水里约一分钟后放开,随后继续下楼与刘某外出办事。两个小时后,陈某和刘某办完事回来,发现小文已经死亡。
当庭痛哭悔恨 恳请从轻处置
庭审中,陈某对因自己的过激行为给被害人一家造成的损害后果,当庭向被害人的亲属致歉,并恳请法庭能念及其年老体弱多病的父母已经不起这沉痛的打击,能给其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其罪行能够从轻从宽处置。
陈某自己在悔过书写到:“面对现实我除了本能的惧怕,更多的是对自己所犯下的错误深深的悔恨,痛恨自己将两个家庭同时推向痛苦的深渊!”
张掖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丧失理智,将被害人推倒在浴缸并将其头部按压于水中,导致被害人溺水死亡,其作案手段凶狠,犯罪后果严重,论罪当处死刑。但其事先无预谋,临时起意,属激情犯罪,且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属间接故意,不属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故此作出上述判决。(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王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