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1日,毛某在法庭上受审认罪 资料图/记者 曹博远
为给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招来“生意”,53岁的长春黄金设计院首席工程师毛某,多次向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地质资源部经理杨志刚赠予“好处费”共计120余万。杨志刚案发后,在协助调查时,毛某主动供出上述秘密交易。
《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二中院一审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毛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毛某的公司长春合鑫矿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罚金50万元。
案情
女高工招“生意” 行贿黄金集团经理
53岁的毛某是一名地质专业的女高级工程师,原为长春黄金设计院的首席工程师,与原中国黄金集团地质资源部的经理杨志刚是老同事。
法院查明,2007年至2012年间,毛某实际控制的长春合鑫矿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矿山企业,在申报国家专项资金项目等事项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中国黄金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地质资源部经理杨志刚(另案处理)贿赂款共计124.6万元。
毛某于2014年9月25日被东城检察院查获归案。
此外,毛某的同事、案发前在长春黄金设计院任技术经济专业首席工程师的李某也因被控行贿罪在二中院受审。
起诉书指控,李某于2007年至2012年间,在承揽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下属矿山企业申报国家专项资金项目等事项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杨志刚100万余元。庭审时,李某对罪名表示认可,只对行贿的数额提出一些异议。
庭审
被告人:对方要一半好处费
庭审中,毛某表示认罪。
毛某称,她原先与杨志刚是老同事,上世纪90年代初杨志刚被调到中国黄金集团工作。中国黄金集团和长春黄金设计院是上下级关系。因长春黄金设计院的效益不太好,杨志刚开始给她介绍一些项目设计方面的“活儿”,主要是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的资金奖励项目,大概有十多个。国家专项资金项目负责人和矿山企业的联系方式都是杨志刚给的。
毛某承认,合鑫公司实际上并无为企业做国家资源补偿项目设计的资质,她在与杨志刚介绍来的企业签署合同时,均“有偿借用”其他单位资质。矿上的企业之所以选她,是因为都是杨志刚介绍的,她至少为11家企业申报过国家专项项目资金。
毛某说,杨志刚要50%的好处费,这个比例是杨志刚要的,“我开了一张银行卡,每次事成都会往里存钱”。她还两次给了杨志刚现金。她如果打款少于50%,对方会以其他理由要钱,比如说要买房子,或是家里老人病了。
毛某称,2014年9月24日,在接到调查的电话后,她与同事李某一同抵京,并将犯罪事实如实交代,应认定自首。此外,辩护人提出,在行贿受贿的过程中,杨志刚有索贿情节。
受贿人证言: 向下属企业推荐人 他们要给面子
杨志刚在证言中称,他在规划发展部、地质资源部任经理期间,负责组织中金集团下属企业的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在初审环节担任专家组组长。
杨志刚说,他向毛某推荐了内蒙古苏尼特金曦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田林高龙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海沟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辽宁五龙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凤山县宏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秦岭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矿企,并向上述企业推荐了毛某。
杨志刚表示,“我是地质资源部的负责人,推荐的设计人,下属企业要给面子,而且我就是专家,可以在评审过程中帮助疏通关系,确保项目顺利通过评审。”在两部委的评审中,他向专家打招呼,打高分通过评审。最终杨志刚推荐的这几家企业都获得了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等资金。
杨志刚承认,毛某将钱汇到银行卡里,他把卡交给了妻子使用,一部分买了房子,一部分买了黄金。
判决
因自首 获轻判1年3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长春合鑫矿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人的毛某,在承揽中国黄金集团下属矿业企业申报国家专项资金项目等事项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鉴于毛某具有自首情节,可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单位行贿罪,判处长春合鑫矿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罚金50万元,判处毛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记者 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