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贪污35万元获刑七年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建总)承揽的大同市煤炭运输公路工程项目部一会计兼出纳牛某,按照大同项目部副总指挥胡某(另案处理)的授意,从大同项目部的公款中支出人民币35万元,用于支付胡某个人实际控制的大同市新荣区大呼高速公路区址连接线工程(以下简称大呼工程)的款项。近日,牛某因犯贪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2008年7月至2011年10月间,牛某担任新兴建总承揽的大同项目部02、04标段会计兼出纳。2010年10月,牛某利用管理公款的职务便利,按照大同项目部副总指挥胡某的授意,从大同项目部的公款中支出人民币35万元,用于支付胡某个人实际控制的大呼工程的款项。2013年8月21日,经单位举报牛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海淀区反贪局工作人员前往新兴建总对牛某进行询问。后牛某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胡某贪污公款人民币35万元的罪行。后法院一审判处牛某有期徒刑7年。牛某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牛某认为,胡某是大同项目部的负责人,对项目部的资金有调度和使用的权力。胡某使用胁迫的手段迫使其将35万元支付大呼工程钢材款,且其已多次要求胡某归还上述款项,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在牛某担任大同项目部会计兼出纳期间,胡某作为该项目部的负责人,为了个人使用工程款或处理无法记账的费用,与牛某共谋在大同项目部财务账目中虚设路基队科目,并将非正常支出的费用计入该科目,以预提费用的形式事先列入成本,进行挂账处理,最终冲抵预提费用,计入成本。2010年10月,胡某要求牛某将大同项目部工程款35万元支付大呼工程的钢材款。牛某在明知大呼工程系胡某个人承揽,且胡某已多次从大同项目部支取款项用于个人使用,仍未归还的情况下,仍按照胡某的要求将35万元公款支付给他人,后将该笔款项计入路基队科目以备最终平账。
一中院认为,牛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一中院最终驳回牛某上诉,维持原判。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