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京市实施工会法办法》实施 会员身份条件界定范围扩大
农民工可依据劳动关系加入工会
(记者 王薇)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北京工会有法可依了;职工有建立工会意愿的,企业现在必须支持;建立职代会成了硬性规定;企业内部对于工资、合同,职工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今年1月1日起,历时三年修订的新《北京市实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实施,本市职工享受工会服务的法律保障将更有力。
加入工会界定范围扩大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可
在本市,大量的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为首都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但由于旧《北京市实施工会法办法》制定于14年前,其中,对加入工会“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条件限制,让这些特殊群体加入工会一直缺乏法律依据,不能享受本市工会带给职工的多项服务。
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本市职工结构的这一变化,《实施办法》扩大了会员身份条件的界定范围,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特殊群体入会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入会身份“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条件基础上,增加了“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对劳动者成为工会会员的主体身份进行调整。
市总工会表示,这一修改突出解决了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和劳务派遣工等特殊用工形式的入会难问题。同时,本款对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进行了授权性规定。
职工有意愿组建工会
企业不得拒绝
长期以来,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非公企业还存在不履行支持职工组建工会的法定义务,阻挠、限制甚至打击报复职工组建工会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上述问题,《实施办法》的修订也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和调整。
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办法》解决了建会难的问题。在第二条第2款中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提供必要条件”就是新增加的规定,这是对用人单位支持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作出的义务性规定。其中,“提供必要条件”包括:必要的办公时间、办公场所、办公经费和办公人员等与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相关的物质条件和人员保障。同时,《实施办法》中还设定了组建工会的具体情形,成立6个月尚未组建工会,职工有建会意愿的,上级工会应当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
重要事项平等协商
一方提出另一方不得拒绝
今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代表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就劳动标准的确定、劳动关系的调整、重大劳动争议的处理以及集体合同的签订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
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条款突出了用人单位建立平等协商机制的主体责任,同时,增加了“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义务性规定。除此之外,《实施办法》还打破了企业所有制形式的界限,规定企事业单位都应当建立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同时,《实施办法》首次增加了“罚则”。对于不但违反工会法律法规而又拒不改正的企业,增加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企业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