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新媒体
中国搜索
微阅读 > 今日要闻
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原则上不超3天
2015-12-30 03:04:00
 原标题: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原则上不超3天

  本报讯(记者 孙宏阳)昨天记者获悉,公安部已出台《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首次对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受案审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的期限作出规定: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

  “意见”规定,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不得推诿。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网上登记,当场接受相关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对于报案时违法犯罪活动正在进行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先出警进行紧急处置,处置完毕后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

  “意见”首次对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受案审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的期限作出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拖延推诿。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意见”提出,要充分利用公安机关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依法及时向案件当事人公开案件相关信息。

  为确保受案立案各项改革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意见”专门对强化受案立案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作出规定。对于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编辑:小微

热图推荐

来源 | 北京日报

精彩热图

 
 

24小时热评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