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铁柱)1995年初,贵州天柱县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时年30岁的杨明被认定为嫌犯,后被判处死缓。20年后,今年8月11日,贵州省高院经再审宣判杨明无罪。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杨明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杨明获赔203万。
1995年2月18日,贵州天柱县城南门路边一个荷花塘的下水道口,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年轻女尸。死者系县城一王姓女子。当年3月28日,距荷花塘100米左右的天柱火电厂职工杨明被警方拘留。8月28日杨明被批捕,后警方宣布案件告破,称死者被杨明杀害于自家开设的卡拉OK歌厅,后移尸荷花塘。
1996年12月26日当地法院认定杨明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死缓。1998年3月4日,贵州省高院裁定驳回杨明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4月21日,贵州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对杨明故意杀人案立案再审。8月11日,贵州省高院对杨明故意杀人案再审,判决杨明无罪。
12月25日,贵州省高院官方微信发布消息称,该院已于22日对杨明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杨明人身自由赔偿金1634936.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并为杨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