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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撞狗 狗主人因看管不力承担一半赔偿
2015-12-26 10:05:00
 

  日前,六安市一起男子与狗相撞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案经二审法院调解达成了赔偿协议:由狗主人张某于本月底前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5000元。

  2014年10月9日14时30分,六安男子李某骑电动车行驶至市区龙河路安惠小区门口时,与张某饲养的宠物狗发生相碰,致李某受伤。该起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李某与张某饲养的狗相撞,造成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形成原因。

  李某受伤住院12天,花去医疗费19637.74元,扣除新农合报销费用后实付医疗费13529.74元。另外,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李某损伤构成道标十级伤残,二次手术费约15000元,休息期160日,营养期610日,护理期90日。

  李某诉称,他驾驶电动车被张某饲养的狗撞伤,造成经济损失,张某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张某辩称,李某自己有过错,违反交通法规,骑超标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自行承担责任,他和狗在人行横道上行走,无过错,无须承担责任,且李某诉称的损失金额不合理,无法律依据,请法庭驳回李某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放任自己的宠物狗在道路上行走,与李某所骑电动车相撞,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驾驶电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应当随时注意观察路况,遇到紧急情况应及时采取合理避让措施,避免事故发生,但由于李某疏忽大意,应急处理不当,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失,应当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因此判定,李某和张某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同等责任。

  经依法计算,李某各项损失合计107501.74元,应由张某承担一半。一审法院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张某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45000元。 作者: 裕计 方荣刚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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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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