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原12月25日电 (宋立超)25日下午,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山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山西省司法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新修订《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6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该意见结合这些年法律援助工作实践,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央关于民生领域建设的有关政策,特别是结合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转轨、社会转型这样新的历史条件,进一步提出要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这是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印发后,全国范围内颁布实施的第一个关于法律援助的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司法厅厅长崔国红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据介绍,新修订的《条例》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首次将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医疗事故等事项纳入民事法律援助范围;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使受援人群从低保人群拓展至低收入人群;健全了法律援助机制,完善了法律援助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规定了全面具体的政府责任。《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和民生工程建设,加强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工作站点和队伍建设,建立法律援助责任考核机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并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主体责任。
据了解,12年来,山西已设立2451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农村和城市社区设立法律援助工作室和联络点26304个,受援对象(包括咨询和代书)252.6万人,帮助受援人追索各类赔偿总计23.6亿元。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中国历来重视法律援助工作,近年来不断完善相关制度。7月2日,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曾公开表示,目前,法律援助工作在国家基本法律层面从只是在审判阶段的介入提前到了侦查阶段,中国的法律援助咨询即将实现全面覆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