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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判决透视公平正义:丈夫赠情人66万妻子讨回
2015-12-24 09:26:00
 

  丈夫背着妻子将66万元现金给了情人,法院判决这笔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妻子;夫妻闹离婚均拒绝抚养脑瘫儿子,法院审理认为,不能因孩子患病拒绝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今年以来,人民法院审理的这些民商事典型案例,成为透视社会公平正义的窗口,法槌敲响公众普法教育课“上课铃”。

  离异拒养脑瘫儿违法

  【案情简介】2015年10月,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离婚案,庭审中双方均拒绝抚养患有脑瘫的儿子。

  原告李某与被告田某婚后育有一双儿女,其中的男孩患有脑瘫。今年7月23日,李某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要求与田某离婚。李某认为,自己现住娘家,娘家经济困难,自己也无生活来源,没有能力抚养孩子。被告认为,原告抚养能更好地照顾儿子的起居,有利于儿子成长。两人为此争执不休。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不能因孩子患病拒绝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结合两人现有生活状况、抚养能力、孩子的生活环境及习惯,判决婚生脑瘫儿由被告田某抚养。

  【法官点评】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遗弃、虐待未成年人。履行抚养义务是父母义不容辞的责任,不应该因子女患病相互推诿。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父母刑事责任。

  赠情人巨款不受保护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丈夫宋某于1998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创办公司并经营。2011年5月,宋某与被告杨某发展为情人关系,李某一直蒙在鼓里。

  2011年11月8日,宋某将66万元转账至杨某账号,李某发现后,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李某认为,宋某背着自己私自将66万元支付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杨某,不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杨某应返还这笔钱并承担诉讼费。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所得66万元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利益,依法应予返还。

  【法官点评】本案是因婚外情导致的不当得利纠纷。杨某接受宋某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对价,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66万元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宋某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杨某的行为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平原则。情人关系与我国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相违背,违反了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宋某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李某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杨某全部返还。

  乘客被打公交公司担责

  【案情简介】2014年4月18日,王某乘公交车时与司机发生争吵。指骂司机过程中,又与坐在旁边的一名男乘客言语冲突。这名男乘客朝王某脸部打了一拳,踹了其胸腹部一脚,又拿起车上的灭火筒砸向王某。王某花费医疗费1万元。王某认为司机没有尽到保障乘客乘车安全的义务,将公共汽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1335元。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司机已经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王某是由于其他乘客的违法侵权行为受伤的,与公交运输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考虑到事故发生在公共汽车运输期间,司机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过失,酌情考虑由公共汽车公司给予王某补偿2000元。

  【法官点评】公共汽车公司是经营城市公交运输的企业,乘客打卡乘坐公交车后,双方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公共汽车公司作为承运人应保障行车安全及乘客人身安全,但乘客在公共汽车上与其他乘客发生纠纷或导致受伤,且与公共汽车公司公交运输行为的实际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公共汽车公司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证乘客的人身安全。

  开车斗气一拳损万元

  【案情简介】10月20日,原告出租车司机张某开车在路上行驶时,因没有注意后面直行道上被告刘某驾驶的车辆,致使刘某差点撞上张某的车。刘某将车横在张某车前,张某下车理论,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厮打在一起。刘某一拳打在张某眼睛上,致使张某受伤住院,花费6000余元医药费。刘某被行政拘留10天,罚款1000元。双方在公安机关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将刘某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经法院调解,张某、刘某均认识到各自的错误,刘某自愿赔偿张某5000元。二人认识到,打一拳加起来的损失上万元,以后再遇到类似的事,一定要妥善处理。

  【法官点评】司机的驾驶行为不仅涉及到自身安全,也关系到他人安全与城市形象。为了大家的安全,为了生活更美好,请与人为善,文明驾驶,礼貌行车。

  宝马车进水保险判赔

  【案情简介】6月28日22时左右,车主马某驾驶宝马车行驶途中路遇积水,发动机熄火。6月29日,保险公司派车将马某的车拖至4S店维修,保险公司支付了发动机清洗费、拆装费、辅料和一次性配件费用8721元,但对于车辆修理费、购买马达费32579元,保险公司认为,进水所致发动机损坏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不予赔付。车主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损失险赔付范围内赔偿车主32579元,保险公司服判未上诉。

  【法官点评】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对理赔范围的理解存在重大分歧,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解释。因此,对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 记者  李想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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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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