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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教练“转会” 得交9000元补偿费
2015-12-23 09:24:00
 

  乐山市驾驶员培训学校协会的一纸规定,引发热议

  成都商报记者 顾爱刚 周茂梅 摄影报道

  “我个人认为这个价格(9000元转籍补偿费)合适,人家球星那些转会都要缴费的,动辄就是几千万呢。”

  ——乐山驾培协会秘书长帅希明

  乐山市驾驶员培训学校协会日前发文规定,会员单位之间的教练员转籍,需向转出单位缴纳9000元作为转籍补偿费,称此举是为避免任意挖教练员、稳定教练员队伍。

  12月21日,成都商报记者从乐山市运管部门获悉,在运管部门介入后,协会撤销了此前发出的文件。昨日,乐山市运管、发改、民政等部门集体开会研究并认定,此前该协会出台的文件属于违规行为,超越了协会章程。

  教练:“转会”先交9000元补偿费

  今年30岁的刘师傅原来在乐山市九鼎驾校当教练员,去年10月便辞职了。前不久,刘师傅想起教练员证还在九鼎驾校,想把教练员证转到老家的驾校去。“最初我跟两边的驾校都说好了,可以转。”刘师傅说,“没想到现在出了个新文件,要交9000元补偿费。”

  刘师傅提供的文件显示,这份文件是乐山市驾驶员培训学校协会发出的,时间是2015年11月27日。该文件规定,会员单位之间的教练员转籍,先由接收单位出具同意接收证明,并向转出单位缴纳9000元转籍补偿费,然后到协会办理相关手续。该文件还规定,接收单位为每位教练收取的9000元转籍补偿费,6000元作为该教练在单位培训费补偿,3000元缴纳协会作为行业教练人才培养基金。

  对此,刘师傅认为,这是驾培协会设置障碍影响教练员的正常流动,统一规定收取9000元转籍补偿费涉嫌垄断,其中3000元交给协会则有借机敛财之嫌。

  协会:为了避免任意挖教练员

  谈到这份文件的出炉,乐山市驾驶员培训学校协会秘书长帅希明表示,这是今年11月27日会员单位校长联席会议投票表决通过的。“之前乐山新成立了好几家驾校,到处挖教练员,还有一些有吃拿卡要等劣迹的教练员,这儿不干了,就跳到另一家去。”帅希明介绍,这份文件就是为了避免会员单位之间任意挖教练员,保持会员单位教练队伍相对稳定,加强教练员管理。

  帅希明说,现在取得驾校教练员资格证的人还是多,但成熟的教练员仍是稀缺资源。驾校把一位新教练员培养成成熟的教练员,付出了很多人力、物力成本,缴纳一定的转籍补偿费是合理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针对9000元转籍补偿费,帅希明表示,这是大家开会协商的结果,“我个人认为这个价格合适,人家球星那些转会都要缴费的,动辄就是几千万呢。”

  至于缴纳给协会的3000元,帅希明解释说,这是会员单位校长联席会议上,大家主动提出来的,并非协会借机敛财,而是作为行业教练人才培养基金使用。

  调查:多部门介入 认定违规

  12月21日,乐山市运管局驾培科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此前他们并不知道驾培协会出台了这个文件,在接到教练员的投诉后,已经介入调查,暂时未有结果。

  不过,帅希明告诉成都商报记者,他个人认为这份文件并不违规,是在协会规定的章程范围内开展的工作,但是业务主管部门介入后,他们已经撤销了这份文件。针对教练员的转籍问题,仍然按照原来的文件规定执行。

  昨日,乐山市发改、运管、民政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召开了碰头会,讨论后达成了一致意见,该协会此前出台的文件超越了协会章程,违反了《四川省社会团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将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如果有已经收费的,责令退还。

  最新进展

  文件已撤销

  驾校提出收培养费

  得知驾培协会撤销文件后,刘师傅再次联系九鼎驾校,希望转籍。该校办公室主任曾先生表示,虽然协会撤销了文件,但该校仍然要收9000元的培养费,“当时他刚取得教练员资格证,驾校提供了新车,找老师傅带他,投入了很多人力、物力和财力。”

  根据行业管理规定,教练员转籍需要原受聘机构出具同意转出意见,现拟受聘机构出具同意接受意见,再由运管部门签署同意异动,报省里审核变更。如今,九鼎驾校以未缴纳培养费为由,拒绝为刘师傅办理转出手续。

  针对驾校是否该向离职和转籍教练收取适当“培养费”的问题,上述三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尽管以协会发文收费的形式违规,但在法律允许的框架范围内,驾校和教练员双方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的形式约定。乐山市发改部门相关负责人称,驾校向刘师傅收取9000元培养费,是否合理,这不属于物价部门管理的范畴,建议其向劳动部门投诉。

  法律视点

  行业协会规范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行业协会作为一级行业自律组织,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职能。然而,行业协会的法律边界在哪里?行业协会能否规定如罚款、预交费用、限制流动等内容?……对此,成都商报记者专访了民政部门及相关法律专家。

  法律依据/ 立法不健全,有些行为难界定

  乐山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负责人欧阳旭光介绍,行业协会最主要是做好管理和服务功能,但在现实中,涉及的具体行业法律、法规太多,有些行业协会的行为确实难以界定。

  “目前我国有关行业协会的立法还很不健全,缺少一部综合性、层次较高的行业协会法。”欧阳旭光认为,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没有在法律上对其组织原则、职能作用和社会地位给予明确的界定,相应配套实施细则至今尚未出台,必须加快行业协会立法步伐。

  针对行业协会可为和不可为的界限,欧阳旭光举例说,以前乐山某行业协会制定了一个所谓服务“指导价”,事实上就涉嫌垄断,限制了自由竞争,此举不可为。这次驾培协会的文件超越了章程,侵犯了他人(教练员)的利益,此举也不可为。

  法律地位/

  大多数行业协会无法律主体资格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专家王成栋介绍,世界通行的做法是,通过法律规定赋予行业协会相应的法律地位和自治管理权利,比如可以就什么问题作出哪种程度的规定。其中,有权利很大的行业协会,比如英国的行业协会权利就非常大,甚至拥有行政处罚权,公民可以对行业协会的行为进行诉讼。而更多的情况是,赋予行业协会部分自治管理权,比如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专业证明的权利,不具有行政性质。

  “我们国家的行业协会很多,但取得法律授权的则很少,目前只有包括足协、球协等少量协会依法取得了法律主体地位,也拥有了相应的权利。”王成栋向成都商报记者介绍,从未来的发展来看,法律应当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的主体地位和相应权利,从而明确行业协会以及其指定的规范的法律边界。

  哪些可以规范/

  涉及人基本权利的不能限制

  王成栋介绍,行业协会往往是基于行业特点而成立的自治组织,行业规范也往往是基于管理需要而制定的内部管理规定。虽然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行业可以制定哪些规范,不能制定哪些规范,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和法律精神,可以确定的是,宪法、法律赋予公民、法人等人的基本权利,行业协会不宜做限制性规定,比如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不能进行限制。

  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基于行业管理需要,在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对会员的财产权利进行一些约束性规定,比如罚款、预交会费等。“行业规范的制定还需要一个民主决策的过程。”四川大学行政法学副教授陶涛称,只有经过全体会员决策认可而形成的约束性规定,才具有法律效力。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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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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