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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内吐槽增多:员工曝光“东家”引诉讼
2015-12-23 09:25:00
 

  新媒体出现后,每个人工作的触角和空间在互联网上进一步延伸。每个人在自媒体上的表达涉及多个层面,例如,内容是否可以发布、应由谁来发布、发布的内容是客观事实还是主观评价等,每一个层面都可能涉及法律问题。在自媒体上的表达不能与法律法规、公共道德、公序良俗等相抵触

  王某原本在北京市怀柔区某食品厂生产车间担任操作工。今年夏天,王某认为生产车间太脏,不符合卫生标准,于是拍摄照片向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

  某食品厂随后向王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王某又将照片发到微博上“曝光”,某食品厂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王某起诉至法院。

  记者发现,王某在微博发照片被诉一事并非个例。当自媒体社交平台与职场相加时,部分职场人士常因发布的内容,引发公司与员工之间、同事之间或者同行之间的矛盾,甚至“发酵”成诉讼。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朱巍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职场人士在自媒体平台上发布与职场相关内容时,应注意法律红线。

  员工曝光“东家”引诉讼

  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雁栖法庭对某食品厂与王某的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雁栖法庭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了此案相关情况。

  原告某食品厂称,王某未经允许在生产车间内拍照,违反了《员工手册》相关规定。王某持私自拍摄的照片向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经食药监局检查,原告公司内生产环境的卫生符合相关标准。之后,被告通过微博手机客户端发布生产车间内的照片,同时附有文字说明。随后,某视频网站上还出现了相关视频。被告发布的微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庭审中,被告称,他先向厂长提出整改建议,但未被采纳。随后,他被开除。他向怀柔区食药监局举报后,原告在食药监局检查前进行了整改。他认为有必要让公众了解工厂的情况,于是发布了微博。原告与他沟通后,他删除了微博。不过,他并没有在视频网站上发布过相关视频。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官赵成杰在判决书中写道:被告王某将其在车间内拍摄的照片如实发到微博上,并未歪曲或夸大事实,并未对原告的名誉造成影响。

  怀柔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某食品厂的诉讼请求。

  现在一家公司从事法务工作的吴成臣,曾在怀柔区法院担任法官并审理过类似案件。他告诉记者,在自媒体平台上,个人对公共事件和舆论事件发表说法、看法,是社会舆论监督的一部分。在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是信息的发布者,但是,发布者所发布的信息内容同样也要受到法律的限制,要保证发布内容的客观真实。

  “如果发布的内容是人为地进行虚构、捏造、扭曲、歪曲等,甚至诽谤、侮辱,使他人或法人受到贬损,就会涉及到名誉权侵权。”吴成臣说,这种表达也会涉及多个层面,例如,相应的内容是否可以发布、应由谁来发布、发布的内容是客观事实还是主观评价等。每一个层面都可能会涉及到不同的法律问题。例如,隐私权问题、名誉(荣誉)权问题、商业秘密问题、企业间不正当竞争问题等。这种表达最低的限度是不能与法律法规、公共道德、公序良俗等相抵触。

  朱巍认为,发布微博是典型的对外公开行为。一般而言,职场人士在自媒体平台上发布内容时,应遵守职场上的诚信义务和勤勉义务,不能给同事、上司或单位造成名誉权的损害。

  同事因朋友圈对簿公堂

  因在微博、微信朋友圈发言引发诉讼的,并不限于员工与“东家”之间,同事之间乃至同行之间,都会出现。

  陈某与刘某原本是怀柔某商场的同事。2015年7月,刘某先后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陈某的照片,并附以侮辱、诽谤性的文字。陈某认为自己的身心受到了伤害,将刘某诉至怀柔区法院。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刘某辩称,陈某所述部分属实,但“在发布完几个小时后就将其删除了,而且我的微信朋友圈里也就只有十几个人”。

  “有些人认为,微信朋友圈是私密的,都是互相认识的人;有些人认为,自己在朋友圈发布信息并没有对社会公开;还有人认为,双方朋友圈没有什么交集。这些想法其实都错了。”朱巍说,微信朋友圈并不因它表面上的私密性而不具备自媒体的性质。

  朱巍说,一个人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内容,可能通过朋友、朋友的朋友形成放射性地扩散。“新媒体出现后,每个人工作的触角和空间在互联网上进一步延伸。消息发布后,传播具有不可控性”。

  朱巍说,职场的自媒体朋友圈不仅是分享、表达的平台,实际上反映出一个人在单位的受关注度、与同事的亲密度、亲和力、影响力等,点赞、转发都可以看成职场关系的延伸。

  朱巍告诉记者,在职场“朋友圈”内发布信息,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于人格权纠纷。

  “比如同事的照片、点对点的交流后被截图传到网络上,这些可能涉及侵犯隐私权。”朱巍说,同事、同行之间的职场自媒体“朋友圈”,还可能涉及人格的其他方面——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同时,也可能涉及侵犯版权、侵犯商业秘密等问题。另外,在工作中拍的照片,个人之间的“恶搞”、玩笑,可能会被其他人误解,也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自媒体平台发言需审慎

  吴成臣和朱巍都认为,微信是网络信息交流平台,在信息传播与交流方面,具有快捷、便利、覆盖面广等特点。相较于一般名誉侵权,网络名誉侵权的侵权言论散播的范围不一定更加广泛,但影响以及伤害程度会更深。

  至于原因,吴成臣和朱巍的分析也很相似:在职场“朋友圈”中,都是有密切联系的人。这样一来,传播的受众会是与涉事双方有关、相近的人,信息传播的速度、广度、深度以及效果也会不同于一般的信息传播。信息在熟人之间会加速传播,也易取得熟人的信任,影响也会广泛、深刻,造成的侵害后果自然也会更为严重。

  因此,朱巍认为,每个人在自媒体上发布信息时要承担谨慎义务。“粉丝”量越大的用户,他们的社会影响力越大,谨慎义务也就越高。另外,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时,发布者的身份不同,义务也不同,职业身份是需要注意的身份之一。比如,有些微博用户是加注职业身份认证。这时,自媒体发布者的义务就更多一层,不能让公众混淆表达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不能借用单位的影响力。

  吴成臣也认为,微博微信用户在发布职场信息时,应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 □ 记者 张昊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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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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