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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限额令”管得住地方债吗?
2015-12-23 07:55:00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举债规模必须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后,地方政府的债务情况及其风险形势如何?22日上午,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国务院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地方适度举债有力支撑了“稳增长”

  地方政府举债缺乏规模控制、融资成本高企、债务收支未纳入预算等,一直是地方债务管理工作的关键问题。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法进行修改,明确规定省级政府可以发行政府债券举债,但举债规模必须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且应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从而明确了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2015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决议,批准2015年全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16万亿元。财政部据此提出了分地区债务限额。

  “截至2014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中,90%以上是通过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平均成本在10%左右。” 张少春表示,对清理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非政府债券形式的政府存量债务,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逐步进行置换,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减轻地方利息负担。今年,财政部向地方下达置换债券额度3.2万亿元,主要用于偿还当年到期的地方政府债务本金。截至12月11日,各地发行置换债券3.18万亿元,完成下达额度的99%。“今年的置换债券额度实现了对当年到期债务的全覆盖。” 张少春说。

  今年初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安排全国财政赤字1.62万亿元,其中地方5000亿元。另外,安排地方新增专项债券1000亿元。财政部在分配新增债券规模时,加大积极财政政策实施力度,对低风险地区多分配,对高风险地区少分配或不分配,激励地方化解债务风险。截至12月11日,各地已发行新增债券5912亿元,完成下达额度的99%。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适度的债务融资规模也有力支持了地方“稳增长”。

  但张少春也表示,受经济增长放缓等因素影响,地方面临“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双重压力,地方偿债能力下降,个别地区存在发生局部风险的可能性。

  违法举债担保将追究“一把手”责任

  财政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末,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仅政府债券和外债转贷等少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约占债务余额的10%。对此,财政部印发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预算管理、会计核算等办法,指导地方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同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债务收支情况随同预算公开的常态机制。今年,各地已严格按照要求将新增债券收支等纳入预算管理。

  此外,财政部还研究制定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办法,并组织评估各地区政府债务风险。对列入预警范围的高风险地区,财政部要求其制订中长期债务风险化解规划,逐步将债务风险指标控制在警戒线以内。据初步测算,2014年末,地方政府债务的债务率为86%,风险总体可控。

  “下一步将督促地方政府统筹包括债券资金在内的财政预算资金偿还政府存量债务,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同时,继续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非政府债券形式的政府存量债务,降低地方利息负担。”张少春表示。

  此外,财政部还将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并将政府债务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地方违法举借债务、违反规定替企业偿债以及在国务院批准的外债转贷以外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的,将依据预算法和担保法有关规定追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对违法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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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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