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广州市发改委对最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公示,华南植物园停车场因未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存在乱收费和未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被罚款303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根据《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优化调整停车场差别化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14〕97号)第三部分第(五)项规定,中科院华南植物园科技咨询开发服务部经营的天河区广汕公路华南植物园停车场(华南植物园对外开放的配套露天、室内停车场),应执行政府定价。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期间,该停车场收费标准为:每辆小车2元/小时,12小时最高限价15元;每辆大车5元/小时,12小时最高限价30元,违反了原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华南植物园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穗价函〔2008〕444号)“对外开放的配套露天停车场小车1.5元/小时/辆,12小时最高限价4.5元;大车2元/小时/辆,12小时最高限价6元;华南植物园对外开放的配套室内停车场,小车12小时最高限价7.5元”的规定。该停车场经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广州市发改委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记者耿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