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勇(化名)与妻子阿琴(化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约定儿子小千(化名)的抚养权归女方,女儿小雨(化名)的抚养权归男方。然而,离婚1年后,阿勇才得知女儿并非自己亲生,遂将前妻阿琴告上法庭。日前,龙门县法院判决婚生子小千由原告阿勇抚养,小雨由被告阿琴抚养并承担抚养费,阿琴一次性支付阿勇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1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2011年6月,阿勇与阿琴在龙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1月,生育儿子小千,并于2014年6月生育女儿小雨。2014年8月11日,原、被告双方因感情破裂,经协商一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办理离婚手续当天,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1500元给女方作为儿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直至儿子18周岁为止。女儿的抚养权归男方,由男方负责女儿的所有费用。”离婚后,在一次聊天中,阿琴不经意向阿勇说起“小孩是谁的还不知道”,阿勇马上带两儿女进行亲子鉴定,经鉴定,结论为:阿勇是儿子小千的生物学父亲,排除阿勇是女儿小雨的生物学父亲。
阿勇认为,为养育小雨投入了巨大的精力、财力与时间,而结果小雨却非自己所亲生,自己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遂起诉要求婚生子小千归自己抚养、小雨归前妻抚养,并要求前妻赔偿精神损害10万元整。
龙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生育他人子女,被告的行为属于严重过错。结合本案的证据,庭审意见,小千应由原告抚养,被告应一次性支付从离婚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小千18周岁为止的抚养费(抚养费按每月500元计算);小雨由被告自行抚养并承担抚养费。2014年11月8日,小千2周岁零十个月,故被告还应支付15年零两个月的抚养费,抚养费总计为500元×182月=91000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阿琴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生育他人子女,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法院结合案件证据、庭审意见、被告过错程度等,判处被告阿琴还须赔偿原告阿勇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秦达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