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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法院重拳出击“拒执罪” 城区电子屏曝光老赖
2015-12-21 15:58:00
 

  中新网兰州12月21日电 (崔琳)2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包括合同纠纷、借款纠纷等七起“拒执罪”典型案例及处置结果,并当即在主城区重要路段电子大屏上,曝光了拒不执行法律生效判决的300多名失信人。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副处长雷明介绍,自2016年下半年起,兰州各级法院开展了“拒执罪”、“反规避执行”、“反干预执行”、“反消极执行”等专项行动,以系统化方式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形成科学工作长效机制。

  其中,兰州中院依法立案执行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因被执行人甘肃红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红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分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牟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22万余元。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甘肃红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红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甘肃红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红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分公司未予履行,且未按法院发出的《报告财产令》报告其财产状况。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甘肃红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红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分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于2014年5月20日将被执行人甘肃红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红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院采取失信措施后,被执行人甘肃红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和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房抵债,并协助办理了过户手续,将本案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结束典型案例公布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方解读称,2015年7月22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如果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造成财产损失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定罪处罚。

  同时,被执行人或案外人非法强行侵入已执行完毕,或拍卖后并已交付给买受人的住宅,构成犯罪的,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非法侵入、占用已执行完毕或已交付的其他非住宅公私财产,构成犯罪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此外,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或者抗拒执行的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根据《民事诉讼法》多条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完)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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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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