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12月20日电(记者黄安琪)年终岁尾,不少商家纷纷推出各类促销活动。然而,有些促销信息的背后却暗藏陷阱,特价商品其实并不“特价”。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上海易初莲花大卖场因发布误导消费者促销信息被认定构成欺诈。
据悉,消费者钟先生在位于上海市杨高南路的易初莲花大卖场购物,看到一则贴在畅销零食“泡吧小脆”货架的促销信息:“购两件5.80元,单价3.90元省2元”。钟先生随即购买了原味和芥末味的“泡吧小脆”各一件,付款后发现未享受优惠。第二天,钟先生又一次前往购买了原味和鸡肉味的“泡吧小脆”各一件,但结算时仍然没有享受优惠。
钟先生认为,“泡吧小脆”货架上标注的促销信息足以使消费者认为所有原价为3.90元的“泡吧小脆”不分口味均有购买2件省2元的优惠。因此,其两次购买“泡吧小脆”均未享受促销信息中标明的优惠,是受到了大卖场的欺诈。2015年4月,消费者钟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易初莲花大卖场赔偿其1000元。
易初莲花大卖场表示,消费者钟先生购买的是原味薯片,并不参加促销活动,所以其购买的薯片也不能享受优惠。大卖场在履行买卖合同中不存在欺诈行为。同时,易初莲花大卖场还认为,他们在优惠商品宣传册中展示了仅有烧烤、芥末、鸡肉、薯片番茄口味享有该优惠,并且将宣传册放置在了超市入口明显位置,因此并未故意隐瞒商品促销的真实信息。
上海市一中院审理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这起案件中,易初莲花大卖场称“泡吧小脆”并非全部口味均有购买2件省2元的优惠,其在“泡吧小脆”货架上处的标牌宣传,却足以使不特定的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进而购买商品,因此易初莲花大卖场在货架上提供的涉案商品之优惠信息明显属于引人误解的宣传,该行为对消费者构成了欺诈。大卖场提供的优惠商品宣传册中展示该“泡吧小脆”仅有烧烤、芥末、鸡肉、薯片番茄口味享有该优惠,但由于优惠册所列商品多达几十种,要求消费者在购物前阅看优惠册并熟记商品优惠细节而放弃货架上的直观优惠信息,既苛刻也不合情理,因此该宣传册不足以有效抗辩大卖场在货架展示上构成的欺诈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易初莲花大卖场赔偿消费者钟先生人民币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