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芳在某单位从事清洁工作,在工作时间上厕所时不慎摔倒受伤,不过,用人单位认为,曹芳并非因为从事雇佣工作活动而受伤,因此不愿承担相关赔偿费用。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目前该案一审判决,用工单位承担70%责任,赔偿曹芳14万余元。
曹芳(化名)62岁,此前系南充某单位聘请的清洁工人,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按月领取工资。2014年11月7日上午,曹芳像往常一样上班打扫清洁,上午10时许,曹芳想上厕所,但由于周围没有职工厕所,曹芳便前往附近一小学上厕所。“当天在下雨,路有点滑,结果我摔了一跤。”曹芳说,后来在周围路人的帮助下,她被送往医院,经诊断身体多处骨折。事后,曹芳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由于未能提供她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人社部门遂做出不予受理工伤决定。曹芳随后上诉到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任何用工单位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同时,曹芳上厕所不慎摔倒,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自己遭受的损害承担30%的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用人单位赔偿曹芳各项损失14.6万元。
顺法宣 成都商报记者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