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2月1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商业合作过程中,变更合同内容是经常发生的事,只要协议各方同意、签字盖章确认,就应该按照变更后的合同来履行权利义务。日前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合作团购网站之间的纠纷,因为访问量下跌,开心网的经营者将网络天下的经营者告上了法庭,索要基本服务费和提成服务费,官司一直打到二审,争议的焦点是电子邮件能否证明原合同修改。
开心公司起诉称,他们与网罗天下公司在2011年9月签订了《团购合作协议》,约定网罗天下负责合作团购频道的经营与维护,并应按每月130万元向开心公司支付基本服务费,同时按团购消费金额的5%提成给开心公司。2013年2月热度时代、网罗天下两家公司与开心公司签署《团购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原协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不变,网罗天下公司的权利义务移交热度时代公司承担,后来热度时代公司没有履行支付义务,开心公司起诉后,一审判决电子邮件不构成对于原协议的修改,热度时代公司支付开心公司基本服务费2053万元,网罗天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热度时代公司及网罗天下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三方协议没有延长期限和继续履行的含义。
上诉人表示:结算合意的达成和结算履行是紧密相连的,我方补充证据显示它们是同一分钟的事情,双方刚一达成结算合意,紧接著对方就给我发送了一份邮件,“是不是今天可以付款?”为什么会签订这个三方协议,从我方的证据可以看出,是我方首先提出来希望将发票台头开据为热度公司,开心公司提出,为开据发票,避免税务纠纷的考虑,建议签署三方协议,于是双方才签署了三方协议。同时,对方的邮件也明确表示了,三方协议仅是为了开发票、付款,避免税务纠纷。
电子邮件是否构成对于原协议的修改,开心公司有不同观点。
被上诉人称:他们提开据发票的时间是2013年1月,而补充协议是签订在2013年2月,如果说签订这份补充协议仅仅是为了开据发票,实际是没有任何道理的,签订补充协议前,他们就已经开据了发票,上诉人提到的开据发票的背景根本不存在。
开心公司还强调,对于服务费和交易提成在补充协议并没有约定的,依据原协议约定。
此案没有当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