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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人体模特状告云南某高校讨"铁饭碗" 一波三折终胜诉
2015-12-17 17:10:00
 

  中新网昆明12月17日电 (王艳龙 陈静)云南省个旧三名女子在云南某某艺术学院担任人体模特10余年,期间还拿到了“固定工资”。2013年4月,学校打算停发“固定工资”,她们便将该校美术学院、该校告上法庭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7日透露,该院已判决由某某学院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与三人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997年2月到2013年5月,原告李某某等三人先后到被告云南某某学院做模特。模特联系方式为:各班根据课程安排,由班长与模特联系到学校上课;模特的报酬按提供的课时支付。2010年3月,被告制定了《美术学院固定模特管理规定》,对每月至少完成三周以上课程(不少于48课时)工作量的模特,除按课时支付报酬外,每月给予一定的生活保障。

  李某某等三人在被告某某学院做模特期间,亦在其他需要模特的学校提供模特服务。2013年5月,双方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原告于2013年5月16日向昆明市呈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同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李某某等三人不服,以某某学院美术学院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被驳回诉讼请求。

  李某某等三人不服,向昆明中院上诉,昆明中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认为李某某等三人起诉某某学院美术学院,诉讼主体不适格,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后李某某等三人以某某学院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缴自1997年2月至今的各项社会保险。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某等三人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而不能证明其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据此要求被告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充分,故不予支持。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其与原告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事实,对被告的答辩主张,予以采信等,遂驳回原告李某某等三人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某某等三人不服,向昆明中院提出上诉。

  昆明中院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存在三个基本特点:一是劳动时间应法律规定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二是计酬方式为以小时计酬;三是法定结算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于上诉人的劳动时间问题,上诉人主张其每周工作时间不等,但一开始因为模特较少,故工作时间都比较长,远远超过每天8小时,后期也是连续上课,每天工作时间都在8小时以上,故每周工作时间远超24小时。对此,上诉人没有提交证据加以证明。被上诉人则主张学校一直严格按照规定管理模特,其时间为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昆明中院认为,对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证据如考勤记录等均由单位掌握,故举证责任应由单位承担,通过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中并没有明确的考勤情况,亦无法明确上诉人的工作时间,对此应由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故采信上诉人的陈述即每周工作时间超过24小时。

  对于计酬方式的问题,因双方当事人对于小时计酬为主,按月领取固定补贴为辅的计酬方式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对于法定结算时间是否超过十五日的问题,因工资发放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对此举证责任亦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一审认定被上诉人主张其与上诉人之间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昆明中院予以纠正。

  上诉人所主张的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行政义务,反映的是社会保险征缴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一种行政关系,并非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故上诉人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主张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审理及处理。

  综合各方面因素,昆明中院依法判决:撤销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4)呈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由被上诉人某某学院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与上诉人李某某三人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完)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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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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