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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震荡不再算轻伤无法追刑责 打人者道歉赔钱
2015-12-16 10:56:00
 

  成都一男子被打成脑震荡,警方未刑事立案,伤者要求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惩罚,但公安机关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出台的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脑震荡不属于轻伤,所以无法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仅仅对打人者进行了行政处罚。后来,伤者又将两名打人者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最近,金牛法院判决两男子公开书面赔礼道歉,赔偿伤者9948元。

  最高法院的释疑及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神经外科主任陈淳都指出,脑震荡主要依赖伤者的主观感受及讲述来认定,随意性较大,因此,作为比较严肃的刑事责任的追究,新实施的鉴定标准将脑震荡从轻伤中剔除了出来。

  男子被打成脑震荡

  警方未刑事立案

  去年4月30日下午,邹先生和刘女士在一起,突然刘女士接到一个电话:有人在店里闹事。邹先生和刘女士赶紧赶到自己经营的位于金牛区的超市里。这时,严某和杨某称在他们店里买到了假烟。据邹先生回忆,对方要求假一赔十,而且态度不好。随后,两人与刘女士、邹先生发生争执。

  争执中,杨某推了邹先生,严某用酒瓶砸到了邹先生的头部,导致邹先生受伤。随后,严某离开现场,杨某被带到公安机关问话。当天,邹先生到医院门诊治疗,花了1716元门诊费,后住院8天,花了5684元。出院时,邹先生被诊断为: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额、枕部头皮挫裂伤,左顶部头皮挫伤,右眼挫伤。后来,邹先生为治疗右眼又花费557元。后来,双方调解没能成功。

  刘女士多次到派出所反映上述情况,派出所多次对三人进行调查询问,但邹先生代理律师付敬德说,警方一直没有刑事立案。

  警方治安处罚

  两打人者被判道歉赔钱

  “我是在规劝理论过程中被他们二人打伤的。”邹先生决定将二人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人公开书面道歉,字数不少于500字,内容必须经法院审查认可,在案发地张贴15天,并连带赔偿1.6万余元。

  邹先生代理律师付敬德说,庭审过程中,邹先生强烈要求派出所对两人进行治安处罚,后来派出所对两人进行了治安处罚。在民事赔偿方面,金牛法院认为,严某和杨某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将邹先生打伤,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事情的发展经过以及邹先生的伤情,严某用酒瓶砸伤邹先生头部是造成邹先生受伤的主要原因,所以严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杨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金牛法院最终判决,严某和杨某向邹先生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邹先生9948元,其中严某应承担70%,杨某应承担30%。

  为什么没有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付敬德律师了解到,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联合颁布实施的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已将脑震荡从轻伤中剔除,也就是说,邹先生的伤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

  新标准施行

  脑震荡不属轻伤

  为什么新颁布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脑震荡从轻伤中剔除呢?

  最高人民法院法医李卓凝指出,此前《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8条规定: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其内容几乎就是指临床医学当中的脑震荡。在实践中,双方对打,没有第三人在场,一方坚持说昏迷了,另一方说没有。加上对昏迷、近事遗忘,判断差异较大,由这一条做出轻伤鉴定对方不服而引发的重复鉴定成为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最终在实践中不再使用。

  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神经外科主任陈淳指出,脑震荡的临床症状表现为,伤者短时间内出现昏迷,对事情发生的前后有些遗忘,无法用CT等检测出来。对伤者脑震荡的认定主要依赖伤者的主观感受及讲述,目前还没有客观的标准进行检测,随意性较大,因而新实施的鉴定标准将脑震荡从轻伤中剔除出来。

  链接

  哪些情况构成轻伤?

  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而和旧标准相比,鼻骨线性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被排除轻伤以外;新标准规定,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治愈构成轻伤;而旧标准仅规定外伤性鼓膜穿孔;肋骨骨折2处以上才构成轻伤,而旧标准仅规定肋骨骨折。旧标准规定,外伤性血尿持续时间超过两周构成轻伤,而新标准规定外伤性血尿仅构成轻微伤。(记者 王英占)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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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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