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运用应设三道监控防线
■保监会昨日发布两份险资运用内控指引,推动保险机构建立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标准和体系
■指引要求,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投资品种的不同类型,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体系,风险指标可以包括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
■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的执行,应当建立集中交易管理体系,设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门禁管理
⊙记者 卢晓平 ○编辑 枫林
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简称GICIF)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第3号)(简称《指引》)。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4年4月28日发布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保监发〔2004〕43号)将同时废止。
两份内控指引的紧急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有效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指引》要求,保险机构应当依据自身资金运用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对于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的执行,应当建立全面的集中交易管理体系。
推动建立险资运用内控标准、体系
《指引》采取总、分框架结构,体现为“总指引+配套应用指引”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总指引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目标、原则和基本要素,并围绕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的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等要素,明确细化了关键控制点及主要控制活动等。
配套应用指引主要针对保险资金具体投资领域的内部控制建设,主要包括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投资研究与决策控制、投资执行控制、投资后管理等重点环节内部控制标准和要求。首批发布的配套应用指引包括《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银行存款》《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固定收益投资》以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股票及股票型基金》。
《指引》旨在推动保险机构建立全面有效的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标准和体系。
在发布《指引》的基础上,中国保监会进一步强化了对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建设的监管工作,要求保险机构聘请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作为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要件、资金运用创新业务试点审慎性条件以及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评价事项。
明确建立三道监控防线
根据《指引》,保险机构应当依据自身资金运用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建立一线部门及岗位人员自我控制、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发挥法律、合规、风险管理、财务等部门对保险资金投资全流程的风险监控职能;建立以内部审计部门对各岗位、部门、机构和业务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同时,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投资品种的不同类型,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体系,围绕风险容忍度,通过风险限额及关键风险指标体系监控风险变化和开展持续的风险管理。风险指标可以包括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
对于股票交易,相关规定明确,保险机构应当对投资指令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的执行,应当建立全面的集中交易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严格隔离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交易指令的接收人员必须具有相应权益投资的交易权限;设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门禁管理,未经批准其他人不得随意进入。
同时,安装集中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反馈系统,对交易室固定电话、网络通信等实施交易时间内监控,交易机设置交易密码并定期更换,以隔离投资决策与执行; 对于关键人员,如对交易员将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密切监控交易过程中询价等关键环节,交易员不得将与投资相关资料带出交易室。
值得关注的是,保监会明确,投资指令应当通过公司内部统一的投资交易管理系统下达,且经过系统风险控制规则的检查和指令复核操作。对需要采用人工方面下达的指令,复核人应确保按照相关检查要求和公司内部的规则对指令进行复核,并保留书面的复核记录,超额度投资指令应获取相应额度授权人的审批和授权。保险机构应明确放弃配售等交易的审批授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