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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购票短信不能当票使 纸质火车票丢了法院裁定需补票
2015-12-14 18:10:00
 

  中新网南京12月14日电 (记者 申冉)一年一度的年底春运即将来临,好不容易买到了火车票,坐在回家的火车上可别掉以轻心,手里的火车票可得攥紧别丢了,虽然电子票务越来越受到通用和承认,但被司法承认的唯一有效火车客票仍然是纸质票!

  14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一起案件,乘客罗某出站时发现丢了火车票,自认为“手机里的订票确认短信”可以作为凭据的他,却被铁路部门要求补票,罗某不服将铁路局告上法院。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罗某的诉讼,判定铁路部门要求其补票的行为合法。

  原告乘客罗某诉称,2014年11月27日,其通过中国铁路客服中心12306网站购买了一张11月28日由南京南—无锡的列车车票,票价84.5元。11月28日,原告进站后换取了纸质车票,经检票乘坐了该次列车。到达无锡站之后,发现纸质车票已经遗失。在向出站口检票人员出示12306网站发送到原告手机上的订票确认信息,并出示身份证,表明已经购票的事实后,仍被要求补交票款84.5元并加收2元手续费。

  原告认为,在手机上的购票信息能够证明已经购票的情况下,铁路部门要求加收车票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要求被告上海铁路局退还补票款及手续费合计86.5元。

  被告上海铁路局辩称,车票是铁路企业与旅客间合同关系的凭证,原告未能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妥善保管车票,造成的损失应当自担,铁路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核收票款及手续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出示的购票信息仅是旅客购票的通知,且可复制,可编辑,可转发,不能代替有效客票。

  原告换取纸质车票后,电子客票已经失效。同时,根据铁路行业的实际情况和目前的技术条件,还无法对每一张车票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也无法判明丢失的车票是否已被使用。铁路部门已通过12306网站告知了相关注意事项,原告对此应当知晓。故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罗某要求退还补票款及手续费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潘伟就本案中关于手机短信能否视为有效客票,原告不能出示有效客票是否构成违约的争议焦点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手机短信不是有效客票。

  首先,将手机短信视为有效客票不符合制度设计目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效客票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电子客票,另一种是纸质客票,虽然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这两种形式不能同时并存。通过网上购票的旅客在取得纸质客票后,电子客票即失效,凭证只具有唯一性。如果手机短信可以视为有效客票,通过互联网购票的旅客在换取纸票车票后,则会取得两个乘车凭证,且两个凭证都可以办理退票、改签、进站、出站等手续,势必侵害实际持票人的利益,导致制度目的落空。

  其次,手机短信不具备有效客票的基本功能。有效客票具有凭票上车、提供查验、退票、改签、凭票出站等一系列功能,而手机短信只是12306.cn网站就旅客购票情况发送的单方提示和告知,不属于铁路企业对旅客的承诺,也不是电子客票,更不具备上述基本功能。

  再次,手机短信不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证明。相关法律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在合同成立后、检票上车前,旅客可以通过退票、改签等手续对合同进行解除和变更,而手机中保存的信息却不会变化。旅客检票进站后,客运合同才生效,此时持有的有效客票才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凭证。另外,将手机短信视为有效客票不符合交易习惯。

  对原告不能出示有效客票是否构成违约,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罗某购票后,即与铁路部门订立了一份旅客运输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客票,对无票乘车或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车票,并按照有效规定加收票款。

  从本案事实来看,原告虽然购买了客票,但因自身疏忽丢失车票,出站时无法出示有效客票,未能充分履行旅客运输合同约定、同时也是法律规定义务,自身存在过错,铁路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核收票款并加收手续费,符合法律规定。(完)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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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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