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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管理条例》公布:提升服务功能 保障信息安全
2015-12-14 12:08:00
 

  提升服务功能保障信息安全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地图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务院日前公布《地图管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4日,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有关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现行《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发布已有20年,地图的编制方式、承载内容和传播手段等有许多新变化:一是地图的编制和经营多样化、市场化,原来各部门所属、主要从事专题地图编制工作的测绘队伍已变为市场主体,出版社也转企改制,现行条例的管理体制亟须调整。二是地理信息产业迅速发展,手机地图、三维地图、街景地图等层出不穷,广泛承载天文地理、政经文化、衣食住行等多种信息,与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及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需要扩大调整范围,推进公共服务。三是近年来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侵犯个人信息的地图违法事件时有发生,地图错绘、漏绘以及在互联网地图上标注涉密地理信息、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等问题大量存在,亟须加强安全监管。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制定《地图管理条例》。

  问:制定条例的原则和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遵循“推进地理信息规范监管和广泛应用”的总要求,坚持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思路包括:一是放管结合,促进产业健康发展。鼓励地图产品编制和出版,推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将部分地图审核权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信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编制标准,加强重点环节监管,通过地图审核、保密技术处理、数据安全监管等方式保障地理信息安全。二是重点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专设一章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基本制度,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三是强化责任。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地图管理、推动产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责任;明确违法编制地图、违法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危害地理信息安全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加大追责力度。

  问:条例在促进产业发展、提供社会服务方面有些什么规定?

  答:为了进一步丰富地图产品、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条例规定:一是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信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问:条例对地图编制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规定了地图编制主体。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二是明确了地图编制的标准和要求。地图编制单位应当执行地图编制标准,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地图上表示禁止表示的内容。三是对公益性地图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信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并定期更新。

  问:条例为什么要规定地图审核?对地图审核有哪些规定?

  答:地图审核的目的主要是保证地图不出现错绘、漏绘、泄露国家秘密等问题,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条例主要规定了地图的审核范围、送审主体、送审应当提交的材料、测绘地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职责、审核时限、审核内容和程序等。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地图应当即送即审。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在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地图审核不得收费。

  问:条例在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安全、保密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主要规定了互联网地图服务市场准入制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用户信息保护制度、违法信息监管及核查备案制度,并重点要求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一是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服务的,应当取得测绘资质;二是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并制定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三是收集、使用用户信息须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四是发现传输的地图信息含有不得表示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向有关部门报告;五是对地图新增内容加强核查校对,并向测绘地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记者白阳)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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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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