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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不了一街之隔的小学 6龄童状告教育局一审败诉
2015-12-12 15:20:00
 

  受关注的南京6龄童萌萌(化名)诉建邺区教育局重新划分施教区的行政诉讼案,经建邺区法院审理,12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萌萌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建邺区教育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也不存在明显不合理,原告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宣判之后,法官就裁决内容向媒体记者作了解读。

  通讯员 建砝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任国勇

  原告方

  家长质疑学区划分舍近求远

  原告的父亲顾先生以代理人身份诉称,他住所地吉庆家园十多年来小学施教区一直都被派位到南湖第三小学(以下简称南湖三小)。吉庆家园距南湖三小2.5公里,行走需50分钟。2013年开办的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新城小学北校区(以下简称新城小学北校区)与吉庆家园仅一条马路之隔,距离460米,步行5分钟。但2014年和2015年,吉庆家园小学施教区还是被派位到南湖三小。区教育局施教区的划分不符合“就近入学”的规定,因此要求判决撤销被告2015年对新城小学北校区、南湖三小施教区划分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作出重新划分。

  顾先生认为,距离南湖三小1.24公里的金陵世家小区施教区原本也是南湖三小,后来划入新城小学北校区,金陵世家距新城小学北校区1.47公里,把金陵世家施教区划入新城小学北校区是舍近求远。此外,2公里外的紫京府及1公里外的涟城、雍华府等尚未入住的新楼盘施教区都被划入新城小学北校区,把教育资源预留给“富人社区”,违背教育资源公平的原则。

  被告方

  “就近入学”不等于最近入学

  被告建邺区教育局辩称,首先,“就近入学”不等于最近入学,不能以入学儿童户籍地和学校的直线距离作为划分学区的唯一原则。如果以学校为圆心画圆的办法划分,只会有重合和空白区。根据法律规定,划分施教区要把握四个原则:一保障适龄儿童在其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二根据当地的行政区划;三结合学校的布局;四考虑适龄儿童数量和分布。这四个原则是一个有机整体,划分施教区应充分考虑这四个原则,保障每个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其次,教育局作出的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是依法制定,程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按义务教育法规定,所有新建楼盘在完成合法手续后,都有权申请其楼盘内的居民义务教育学位,教育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只能受理并给予划分,不存在把教育资源预留给“富人社区”。

  法院

  行政行为合法,无明显不合理

  建邺区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初,建邺区教育局委托辖区内小学对本年度入学适龄儿童数量调查摸底,先后组织召开义务教育招生公众参与研讨会、专家论证会。同年5月25日,建邺区教育局作出《2015年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附件《2015年建邺区公办小学招生计划及施教区一览表》规定了南湖三小施教区包括吉庆家园。当日,将该办法以及附件上网公示。法院经实地勘验,从吉庆家园南门至新城小学北校区的距离为0.33公里,从南湖三小至吉庆家园北门的距离为1.29公里。顾某现正就读于南湖三小一年级,该距离对学生入学而言也并非过远。尚在建设中的小区,没有入住也就不存在占用学额问题,因此原告说把教育资源预留给“富人社区”的观点不成立。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也不存在明显不合理,原告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此作出上述判决。庭审结束后,原告代理人顾先生向记者表示,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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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解读两大焦点问题

  摸底调查适龄儿童的过程是否合法?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就此案中争议焦点及判决依据向媒体记者作了解读。争议焦点在于:一,学区划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二,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有明显的不合理。

  原告认为区教育局将摸底这项执法权交给了没有执法权的学校,未将实施方案的草稿向全社会公布讨论,据此被诉行政行为在事实基础、行政程序和法律适用上均属违法。

  法院认为,对适龄儿童的数量和分布情况调查摸底,属于不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事务性工作,调查摸底结果也不发生权利义务变动的效果,因此区教育局委托学校调查摸底并不违法,由此形成的事实证据具备合法性,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区教育局在前期对适龄儿童情况调查摸底后,组织公众参与研讨会、专家论证会,经教育局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施教区划分,且听取意见对象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工作人员、各社区教育咨询委员、部分家长代表等,应当认为区教育局已履行了“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由于法律法规对如何“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未作明确限定,教育行政部门对采取何种行政程序来听取意见具有一定的裁量空间,法律法规规定的“广泛听取意见”,是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它并不排斥在个案中提供更加合理和完善的程序保障。被告已履行了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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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施教区划分方式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原告诉称,教育局以道路为界、兼顾社区的不规则多边形方式划分施教区不合理,应采取以学校为中心,确定半径后向外辐射画圆的划分方式。法院认为,从不同角度看,两者均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原告主张的画圆的方式会导致施教区间存在空白和重合;未考虑圆的半径并不等于实际行程;未考虑不同学校之间办学规模的差别;未考虑学校周边土地的居住、商业、工业、绿地等用地性质的差别。而被告采用的以道路为界、兼顾社区的不规则多边形方式,也会造成部分适龄儿童未被安排入学至离家最近的学校,但是这种方式能够兼顾学校布局、适龄儿童数量和分布、地理状况等,符合义务教育全员接纳、教育公平、就近入学原则。因此,被诉行为的施教区划分方式不存在明显不合理。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办法,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施教区范围、招生规模。由于建邺区学校资源与人口分布不均衡,东北部稠密、西南部稀疏,客观上施教区的划分不可能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均入学离家最近的学校,只能从总体上满足所划分的区域符合“就近入学”原则。根据实地测量,萌萌就读的学校离家的距离确实要比到新城小学北校区远,但该距离并非过远。结合学校布局、适龄儿童分布和数量、施教区覆盖等因素整体考量,区教育局的被诉行为并不违反“就近入学”原则,也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须达到“明显不当的”程度,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否定评价。

  但需要指出的是,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适龄儿童教育问题家长关心、舆论关注、社会关切,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决策应当在合法的基础上,努力追求能为社会公众普遍接受的最大合理性。虽然法院认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但教育行政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进一步加强听取意见的广泛性、代表性和公开性,进一步合理配置辖区内的教育资源,从而使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可接受度得到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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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说1句 学区划分 可否尝试听证

  学区的划分,牵动万千家长的心,因此本案以及判决结果万众瞩目。也正因为此,主审法官在庭审结束后,还特地就此案中的争议焦点及判决依据向记者详细作了解读。

  在解释完争议焦点之后,法官还特地指出,虽然法院认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但教育行政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进一步加强听取意见的广泛性、代表性和公开性,进一步合理配置辖区内的教育资源,从而使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可接受度得到进一步提升。法官留下的这个“尾巴”让我们很关心,究竟如何去进一步提升合理性和可接受度?答案显而易见,尽可能做到公开、阳光、透明。

  这有经验可以借鉴,现在我省民用水、气以及出租车调价等等,都会举办听证会,让尽可能多的相关利益方参加,或支持或反对,各种声音得到充分表达,最后交给有关部门决策。这样做出来的行政决策,充分照顾了各方的利益诉求,实施后势必让绝大多数人能够接受,学区划分能不能也借鉴这种方式呢?

  编者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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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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