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系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大队二中队队长的黄某杏,曾在深圳市福田区城管办环卫科先后任科员、副科长。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清洁公司承揽福田区市政道路清洁工程,于2004年至2008年期间,分多次收受了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7万元。12月1日记者获悉,黄某杏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退缴的赃款人民币4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好处费标准为每月2万元
黄某杏,原系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大队二中队队长,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杏在深圳市福田区城管办环卫科先后任科员、副科长。2004年初,被告人黄某杏介绍深圳市某德清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德公司)老板周某与莫某(另案处理)、蔡某林(另案处理)认识,并商量共同帮助某德公司承揽福田区市政道路清洁工程,约定由莫某、蔡某林负责帮助运作,事成后由某德公司老板周某按中标价28%的回扣给予莫某、蔡某林等人。
莫某、蔡某林则请被告人黄某杏利用负责环卫工作的便利,为某德公司及深圳市洁某环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某公司)在承揽工程及后期的检查评比中提供帮助,给予关照,并许诺在工程存续期间,按每月人民币2万元(即每家公司各人民币1万元)的标准给予被告人黄某杏好处。
随后,黄某杏按照事先约定,利用职务之便为莫某、蔡某林运作某德公司及洁某公司承揽福田区市政道路清洁工程,提供了提前泄露标段信息和有针对性划分标段等帮助。2004年5月,在被告人黄某杏和莫某、蔡某林的帮助下,某德公司及洁某公司分别与深圳市福田区城管局成功签订了福田区市政道路清洁工程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杏又利用职务之便,在上述两家公司的检查评比考核环节中给予了关照。
事后,被告人黄某杏于2004年至2008年期间,分多次收受了莫某、蔡某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4万元。2004年中秋及200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黄某杏又分两次收受了某德公司周某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万元。
立案前主动交代犯罪事实
2013年8月22日,深圳市福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通知被告人黄某杏配合调查,并于当日将被告人黄某杏带到办案地点接受调查。在立案前,被告人黄某杏主动交代了深圳市福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尚未掌握其涉嫌本案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应依法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
今年3月,被告人黄某杏的家属代为退缴了赃款人民币4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杏虽没有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在此范围外交代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已经退缴了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后判决黄某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退缴的赃款人民币4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记者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