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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检方纠正刑期折抵错误案 因审查材料时产生质疑
2015-12-02 11:02:00
 

  “被告人到底是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是被普通监视居住?”近日,云南省宁蒗县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在审查一起贩卖毒品案的判决材料时,对其中“监视居住折抵刑期”情况产生质疑。经进一步核实,检察官查明真相,及时纠正了判决中的刑期折抵错误。

  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杨布嫫因贩卖毒品,在宁蒗县民族广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14小包。据杨布嫫交代,她曾将毒品以每小包100元的价格分别卖给吸毒人员苏某和杨某。因杨布嫫被抓获时正在哺乳自己未满周岁的孩子,公安机关当天对她采取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执行地点就在杨布嫫家中。

  今年5月13日,监视居住期满后,杨布嫫被执行逮捕。该案经宁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10月12日,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杨布嫫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判决书将杨布嫫被监视居住的六个月折抵了三个月刑期。

  此案判决书被送至宁蒗县检察院后,该院公诉科检察官经审查,发现该判决存在刑期折抵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之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人杨布嫫虽然被监视居住,但执行地点就在其家中,并不属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因此,对其监视居住的六个月不应折抵刑期。该院遂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将发现的问题和法律依据进行了详细阐述。随后,法院以《刑事裁定书》的方式对刑期折抵错误进行了纠正。

  据了解,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宁蒗县检察院公诉科对每起案件均实行“三书会审、三级审查”,即案件承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对案件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刑事判决书进行逐层审查,确保程序合法,实体公正。今年以来,该院公诉科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15件,其中提出抗诉3件,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抗诉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何赟/通讯员西鲁东)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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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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