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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因公司存在“环保问题”冒充记者敲诈被公诉
2015-12-01 16:33:00
 

  中新网兰州12月1日电 (崔琳)甘肃金昌市永昌县人李某某,在内蒙古太西煤集团某公司就职期间,发现该公司在环保方面存在问题,遂冒充假记者要挟单位拿钱财消灾。12月1日,永昌县人民法院对外披露,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已经由当地检察机关公诉至该院,将择日开庭审理。

  公司存在环保问题 员工敲诈东家

  2013年,李某某在内蒙古太西煤集团某公司上班期间,发现该公司存在环保问题,其又手头拮据,便萌生拍摄公司环保方面的照片向公司敲诈勒索钱财的想法。2015年4月,李某某使用手机拍摄公司涉及环保方面的照片多张,并冒用李靖身份注册网易邮箱。

  2015年5月25日,李某某通过该邮箱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邮箱发送邮件表示自己是一名记者,公司的环保存在问题如若不回复,他将会把这些内容发到多家中央单位和地方媒体。

  2015年6月6日,李某某因未收到公司回复,便又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邮箱发送邮件称“看到回复,如不回复将网上投诉”,并附10张该公司排污照片。2015年6月8日,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邮箱回复:“来信已收悉,已向领导汇报,阁下认为应该怎么办,请回复”,李某某便以要将涉及其公司环境污染方面的照片向有关媒体及环保部门曝光为由,提出索要人民币10万元。

  随后,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网上回复付款6万元,并于6月17日向永昌县公安局报案,之后,该公司继续在网上同李某某讨价还价,最后该公司提出先打款2万元,待照片全部发来删除后再付款4万元。期间,李某某先后发送三个银行账号要求打款。6月29日,李某某在公司上班时被永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涉嫌敲诈勒索 员工被公诉

  永昌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曝光其拍摄的涉及公司环保方面的照片相要挟,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着手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日前,永昌县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完)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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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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