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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争夺抚养权时发现儿子非亲生 男子索赔50万
2015-12-01 10:21:00
 

  夫妻俩协议离婚后,为争夺儿子的抚养权两人对簿公堂,女方说儿子非男方亲生,经亲子鉴定竟真的如此,男方一怒之下索赔50万。

  女子赵某与夏某2013年8月在江夏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儿子由夏某暂时抚养。待她生活稳定后由自己抚养,最长不超过两年,儿子抚养权无条件归她。

  两年后,赵某向夏某索要孩子的抚养权遭拒绝。协商无果,赵某将夏某告到江夏法院,并明确地告诉他,儿子是自己婚前与他人的孩子,与夏某没有血缘关系,要求法院将孩子判给她抚养,她还说,这件事在结婚前已告知夏某。

  面对这场诉讼,夏某感到很冤枉,他说:“我们在11年前相识恋爱,我与赵某同居至2008年1月,随后赵某生下了儿子,我认为儿子是我的亲生子。”

  夏某再三声明:他与赵某结婚及离婚时,她均未说明儿子与他没有血缘关系。儿子从出生后两月一直由他抚养,离婚时也约定儿子由他抚养,即使儿子非亲生,他与孩子也构成继父子关系,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儿子由自己抚养更适宜。他提出,如果赵某执意要抚养儿子,他要求原告补偿5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赵某与前夫协议离婚后,与夏某在江夏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在同年生育一子。2013年8月,赵某与夏某在江夏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夏某抚养。两人签订《离婚补充协议》,约定儿子暂由男方抚养。

  今年4月,赵某将儿子带到上海后又于6月诉至江夏区法院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在审理过程中,赵某请求进行亲子鉴定,今年8月,赵某携儿子与夏某进行亲子鉴定期间,夏某将儿子带回。同月底,亲子鉴定结果为:夏某与其儿子非亲生父子关系。

  江夏区法院认为:赵某与夏某离婚时有约定,如今抚养权必须无条件归赵某,但协议是在夏某认为其系亲生父亲的情况下所签,现鉴定意见为夏某与“儿子”无亲子关系,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实际也未办理相关的收养手续,考虑到孩子的成长环境安全,孩子由赵某抚养。

  江夏区法院还认为,夏某要求继续抚养孩子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夏某要求赵某给付补偿款50万元,应通过提起反诉或另诉的方式处理,但夏某明确表示不提起反诉,故法院对夏某意见不予采纳,并遂作出判决:赵某抚养儿子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据此,孩子抚养权归赵某,索要50万于法无依据,夏某最后两手空空。 (记者万勤)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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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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