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电改6个配套文件之一《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正式发布。
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运行将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适应电力工业发展客观要求,以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为目标,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形成公平公正、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促进市场在能源资源优化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交易机构相对独立。实施意见提出,将原来由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实现交易机构管理运营与各类市场主体相对独立。依托电网企业现有基础条件,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性,鼓励具有相应技术与业务专长的第三方参与,建立健全科学的治理结构。
交易机构界定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政府监管下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交易机构主要负责市场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市场交易组织,提供结算依据和相关服务,汇总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签订的双边合同;负责市场主体注册和相应管理,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等。
交易机构组织形式多样,可以采取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网企业子公司制、会员制等多种形式。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交易机构,由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第三方机构及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参股。会员制交易机构由市场主体按照相关规则组建。
未来将建立全国交易体系,组建相对独立的区域和省(区、市)交易机构。区域交易机构包括依托国家电网公司组建的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依托南方电网公司组建的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以及其它服务于有关区域电力市场的交易机构。鼓励交易机构不断扩大交易服务范围,推动市场间相互融合。
但同时,交易机构组建初期,交易机构出具结算凭证,电网企业提供电费结算服务的方式还将不变。交易机构根据交易结果和执行结果,出具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结算凭证。
国家还将加强对交易机构的监管和审计。交易机构的组建和推广方面,在试点地区结合试点工作,组建相对独立的交易机构,明确试点交易机构发起人及筹备组班子人选。筹备组参与拟定交易机构组建方案,试点方案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论证后组织实施。
随后,试点地区交易机构组建试点经验被总结,根据各地市场建设实际进展,再有序推动其它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