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治建设薄弱,不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加强农村法治建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三农”工作。长期以来,农民法治意识比较淡薄,很多农民缺乏规则意识、契约意识和诉讼意识。部分农村地区法治工作主要依靠基层司法部门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程度低。农村法律服务人才偏少,业务水平较低。农村法治宣传不够。甚至少数基层干部也不讲法治,在土地房屋征用拆迁、耕地占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从农村实际出发,提高农村法治建设水平,应抓住以下几个重点。
强化农村产权保护。清晰而完整的农村产权制度能够给农村社会成员提供经济激励,有利于市场在农业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促进农村收入分配格局的优化。应加强农村产权制度立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明确承包期满后的续约规则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稳妥有序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方便农户和其他农业经营主体获得金融支持。
规范农产品市场运行。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前提下,推进农产品市场运行法治建设,有助于解决部分农产品价格波动大、供求失衡、市场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加强规范农产品市场运行的制度设计,将农产品分为不需要调控、需要调控和在某种条件下需要调控三个类别。农产品市场调控手段不局限于农产品定价,还包括产业布局调整、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积极完善农业补贴政策,使之更好地与世贸组织规则相衔接。逐步削减“黄箱政策”,积极使用“绿箱政策”,以生存权和发展权平等为核心理念设计农业补贴制度。
加强农村改革决策与立法的衔接。在探索解决农村产业经济发展滞后、基层民主薄弱、文化生活空虚、环境生态脆弱等问题过程中,那些被证明行之有效、立法条件成熟的改革举措,应及时上升为法律;对于那些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应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使立法主动适应农村改革发展需要。重视研究农村传统民商事习惯,从中提炼法律条款,以增强法律的适用性。保障农民的合同权利,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林权改革、土地改革、农村金融改革中,认真履行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运用契约精神解决农民利益纠纷。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房屋拆迁补偿、村级公用设施投入等方面,依法召开村民会议,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制定农村法治绩效评估办法,保障农村各项事业顺利发展。
提高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农村治理法治化有赖于农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的增强,有赖于法律信仰和法律权威的形成。应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法治宣传教育,深入田间地头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培养村支书、村主任以及其他农村党员的法治意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司法服务设施,扩大司法服务在农村基层的覆盖面。推广村规民约,完善村民自治机制。基层政府应注意行政执法权与村民自治权的边界划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增强其法治观念和依法行政能力。严格审查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对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坚决予以清退。完善农村基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在农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陶红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