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4日电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中一名叶姓女子2年前至东势林场旅游,她在溜滑梯时屁股着地,造成尾椎骨臀部挫伤合并神经损伤,台中地院23日判东势林场应赔偿叶女104052元(新台币,下同)。
台中地方法院判决书指出,叶女于2013年2月间到东势林场旅游,她从约3层楼高、30公尺长的溜滑梯滑下,因重力加速度,叶姓女子屁股着地,造成尾椎骨臀部挫伤合并神经损伤。
叶姓女子2年来四处就医,但因无显著改善,加上多次调解未果,该女子提告,向东势林场求偿100万元。
法官认为,此案符合“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业者收取门票供不特定人游憩,期游憩器材应符合一定安全性,被告在溜滑梯底下未设置必要防护措施,使用人下滑时,与坚硬碎石碰撞,民众得依据“消保法”及“民法”侵权行为,得请求赔偿。
此外,法官审酌尾椎骨伤害一般复原期为3个月,案发至2014年9月已超过1年7个月,治疗时间已经相当充裕,这段期间内叶姓女子所提出的医疗支出,共14052元,加上精神慰抚金9万元属适当,合计104052元。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