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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非法集资诈骗案件四大特点:涉案金额大挽回损失难
2015-11-23 14:12:48
 

  犯罪手法多侦破难度高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股票、债券、期货等投资方式的活跃,部分金融领域监管的薄弱区被不法分子利用,新类型金融犯罪频发,这类犯罪的工具化、智能化特征也日益突出。不法分子多利用互联网、QQ群、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引诱被害人上当受骗。

  李庆华等人成立的重庆晨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重庆、上海、山西等地发展多家代理商,晨优公司在不具备正规现货电子商务平台资质,没有农产品现货更无仓库的情况下,私自搭建电子现货交易平台,并开设虚假农副产品现货交易,以高回报、低风险、实物保证为诱饵,诱骗被害人进入平台进行交易,后通过注入大额虚拟资金、控制交易行情、强行平仓等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4700余万元。

  重庆市五中院判处李庆华无期徒刑,同案被告人也被判处10年到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重庆市五中院新闻发言人龙建强表示,非法集资犯罪不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更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同时,法律规定的滞后以及相关领域监督措施的缺位,也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给案件侦破增加难度。

  法律关系杂审理难度大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不法分子通常借用公司名义实施犯罪,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俱全,为非法集资活动披上合法外衣,隐蔽性强。

  说起投资经历,一位受害者表示,当时去投资公司实地看了,公司内部不仅看上去很专业,而且业务员也展示了公司的执照,墙上到处挂着老板和名人及领导的合影,来来往往存取的人也有很多。

  此外,部分案件仅通过熟人、亲友、同事关系介绍融资,并非单纯意义上的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集资,投资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一定人身信赖,民事借贷关系与刑事犯罪性质混杂交织。

  周赟珏告诉记者,由于受调查取证的影响,现今在判断是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以及公司不同管理层人员的参与度等方面,还有较大难度。

  龙建强认为,针对当前民众投资欲望高,但是投资渠道少、范围窄的现实困境,相关部门应大力优化各类资本要素市场,尽可能多地提供投资机会。同时对于利用电信、网络平台实施诈骗的行为,电信运营商、网络服务商应加强监管力度。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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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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