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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非法集资诈骗案件四大特点:涉案金额大挽回损失难
2015-11-23 12:49:00
 

  记者从11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诈骗犯罪、非法集资案件审理情况发布会上获悉,2015年1月至10月,重庆市五中院受理诈骗、非法集资案件41件,涉案被告人105人,涉案金额高达5.74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案件数量增长近一倍,涉案人数增长近两倍。

  重庆市五中院刑二庭庭长周赟珏介绍,诈骗犯罪、非法集资这两类案件犯罪人数、案件数量以及涉案金额的上升,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不稳定因素增多,给经济秩序带来隐患。两类案件还呈现出涉案人数众多、金额巨大、犯罪手法多样、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

  涉案人数众多

  在重庆市五中院受理的诈骗、非法集资案件中,部分案件被害人达上千人,调查取证难,且一旦案款难以追回,被害人集访、信访的可能性很大,容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如该院受理的唐张川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唐张川等人成立了重庆皇威系列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没有金融监管机构授权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不特定人群为对象,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累计吸收公众存款达8.05亿元,参与投资人达8700多人次。其中,被告人所在的南岸分部吸存2.56亿元,参与投资人达2271人次。

  涉案金额大挽回损失难

  由于不法分子非法集资活动持续的时间相对较长,且多为资金链断裂或无力还贷,特别是有的案件直到不法分子潜逃才会案发,这些人可供清退的财产很少,这也是处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困难最大的一项工作。重庆市五中院正在审理的李静、张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就存在这种问题。

  重庆邦家公司在重庆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南坪分公司累计吸收公众存款达5.02亿元,公司负责人张讯和李静共吸收公众存款约1.22亿元,给存款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由于案发时大部分财产已被转移,涉案资金难以追回。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周赟珏表示,涉案公司或组织大多是利用人们贪图利益、幻想暴富的心理,非法吸纳社会资金,作案时间长、涉案地域广、被骗人数多。如果资金链不断,群众一般不会报案,一旦案发,涉案资金便难以追回。

  犯罪手法多侦破难度高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股票、债券、期货等投资方式的活跃,部分金融领域监管的薄弱区被不法分子利用,新类型金融犯罪频发,这类犯罪的工具化、智能化特征也日益突出。不法分子多利用互联网、QQ群、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引诱被害人上当受骗。

  李庆华等人成立的重庆晨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重庆、上海、山西等地发展多家代理商,晨优公司在不具备正规现货电子商务平台资质,没有农产品现货更无仓库的情况下,私自搭建电子现货交易平台,并开设虚假农副产品现货交易,以高回报、低风险、实物保证为诱饵,诱骗被害人进入平台进行交易,后通过注入大额虚拟资金、控制交易行情、强行平仓等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4700余万元。

  重庆市五中院判处李庆华无期徒刑,同案被告人也被判处10年到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重庆市五中院新闻发言人龙建强表示,非法集资犯罪不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更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同时,法律规定的滞后以及相关领域监督措施的缺位,也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给案件侦破增加难度。

  法律关系杂审理难度大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不法分子通常借用公司名义实施犯罪,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俱全,为非法集资活动披上合法外衣,隐蔽性强。

  说起投资经历,一位受害者表示,当时去投资公司实地看了,公司内部不仅看上去很专业,而且业务员也展示了公司的执照,墙上到处挂着老板和名人及领导的合影,来来往往存取的人也有很多。

  此外,部分案件仅通过熟人、亲友、同事关系介绍融资,并非单纯意义上的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集资,投资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一定人身信赖,民事借贷关系与刑事犯罪性质混杂交织。

  周赟珏告诉记者,由于受调查取证的影响,现今在判断是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以及公司不同管理层人员的参与度等方面,还有较大难度。

  龙建强认为,针对当前民众投资欲望高,但是投资渠道少、范围窄的现实困境,相关部门应大力优化各类资本要素市场,尽可能多地提供投资机会。同时对于利用电信、网络平台实施诈骗的行为,电信运营商、网络服务商应加强监管力度。 □ 记者 吴晓锋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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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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