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8被告人接受宣判王国裕摄
中新网桂林11月20日电 (费文彬 余作才 林浩)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日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判处李芳德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李芳全、杨红义等其余7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至八万元不等。
该案系近年来广西查获的最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发票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6月至2013年10月期间,李芳德伙同被告人李芳全、杨红义等7人分别在广西灌阳县、恭城县、资源县、平乐县及湖南省江永县等地设立空头公司或利用他人的公司,冒用当地农民的身份信息,虚构向农民收购药材等农副产品的交易,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作为公司进项税抵扣税款,仅缴纳极少部分税款,为安徽阜阳医药采供站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票面金额1.8%至4%不等的开票费用,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27份,金额共计1.9亿余元,其中税款为2800多万元,减扣缴纳的税款232万余元,实际虚开税款2570多万元。
法院认为,上述8人虚开税款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上述八被告人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