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妈都没了,遗产老屋到底归谁?
琼海一对兄妹对簿公堂
因母亲生前将老屋赠与妹妹并做了公证,且哥哥也做了放弃承诺,法院判决老屋由妹妹独自继承
琼海一对兄妹,因一套父母留下的老房子,最终对薄公堂,打了两年的官司。妹妹认为,父亲去世后,母亲可怜女儿,将老屋赠与给她。当时,哥哥也做了放弃继承的公证。
父亲离世
母亲公证赠与二女儿老屋
琼海嘉积有三兄妹,父母去世后,三妹陈梅远嫁他乡,放弃所有遗产。因不满大哥陈简占有老屋的征地补偿,二妹陈颜和大哥打起官司。
陈颜说,在琼海市嘉积镇文坡社区,有处建筑面积约80平方米的家庭老屋。该房由父亲陈万宇和母亲黄璇共有。2009年3月,父亲去世。2010年2月5日,祖父陈天、母亲黄璇,大哥陈简和三妹陈梅都经公证,声明自愿放弃对上诉房屋的继承权。黄璇又书面将其继承份额,赠与给陈颜。“祖父和母亲2011年病逝,2012年11月,陈梅嫁到外地,通过公证也放弃了老屋的继承权。”至此,陈颜认为,她拥有了老屋的唯一继承权。
为此,2013年6月,陈颜一纸诉状,将哥哥陈简诉至法院,主张其对文坡社区涉案老屋拥有唯一继承权。双方对薄公堂。陈颜出示了(2010)琼证内民字182号至185号《公证书》。大哥提供了征地补偿协议。
法院判决:
老屋由二女儿独自继承
法庭上,哥哥陈简辩称,涉案房屋及土地已被政府征收,2010年2月,继承标的物已经不存在。因此,放弃继承权和赠与行为都是无效的。陈简此前的放弃继承权,并非其真实意思。
对此,琼海法院采信陈颜的四份公证书。对陈简提供的征地协议,对其证明力不予采信。法院认为,涉案老屋是陈万宇在1991年建设,其生前无遗嘱,未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根据相关继承法律及公证书等证据,琼海法院一审判决,嘉积镇文坡社区一栋一层陈万宇、黄璇共同所有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由女儿陈颜继承。
再提诉讼:
妹妹向哥哥讨要征地补偿
“邻居都说,这个老屋看起来不起眼,是老人留给我这个女儿的唯一家当。”陈颜说,她在2013年12月,发现老屋已被政府征收,陈简领走39万元补偿款和140平方米的安置宅基地。协调未果后,陈颜将琼海市国土局、嘉积镇政府及哥哥陈简诉至琼海法院,请求判决对方之间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
陈颜认为,她是老屋唯一继承人,享有拆迁补偿及安置权。陈简签的相关补偿协议,她并不知情。嘉积镇政府辩称,据实地调查,陈简住的房屋情况是,大房建筑面积104.5㎡,土地面积143.2㎡,没有公证书确认的陈万宇享有的独立建筑面积80㎡房屋,土地面积120㎡的情况。琼海市国土局认为,该局房屋拆迁安置行为合法。陈简辩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合法有效。涉案公证书程序违法。
妹妹败诉
向省高院申诉被驳回
琼海法院认为,相关安置方案规定,安置对象是住在当地的自然户,陈简是住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是该自然户户主。陈某是出嫁女,陈简是签订拆迁协议的合法主体。镇政府和陈简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合法有效。陈颜是否享有唯一继承权,属家庭内部继承纠纷的另一法律关系,与陈简签署涉案拆迁安置补偿无法律上利害冲突。
2014年6月,琼海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陈颜的的诉求。同年11月,经陈颜上诉,海南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陈颜向海南省高院提出申诉,今年8月,该院驳回了陈颜的再审申请。陈颜称,当地很多老房子都没有办证,母亲赠予她老屋时,也是估算的建筑面积80平方米,父母在当地根本没有第二处老屋。 (除陈颜外,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申诉被驳回当事人仍可以另行起诉
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冯桦律师认为,此案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当事人陈颜在申请再审被驳回后,仍然可以就家庭内部继承纠纷提起诉讼。
因为,陈颜是否享有唯一继承权,确属家庭内部继承纠纷的另一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