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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房主卖房后未迁户口成被告 称有苦衷拒绝赔偿
2015-11-12 14:29:00
 

  (记者林靖)买了房子过了户,原房主却至今未将原有户口迁出,新房主贾先生万般无奈,今天上午来到海淀法院与原房主陈女士对簿公堂,要求对方迁出户口,并支付37万余元违约金。

  贾先生在庭上说,去年10月,他与陈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海淀区永定路一套房产,去年12月完成过户手续,他付了240万元购房款。但时至今日,陈女士仍未将户口迁出。按合同约定,她应从过户起10日内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否则应付违约金。“我与陈女士及中介多次沟通,她仍不履行迁出户口的义务,已属违约。”贾先生当庭请求法院判令陈女士给付违约金376800元。

  年近六旬的卖房人陈女士承认自己及丈夫、女儿一家三口的户口尚未迁出,但实有苦衷。她说,签完合同次日,她去办理户口迁出,准备迁到自家的新房。“我卖房前就咨询过相关部门,得到答复说,有入住手续就可办户口。但后来八角派出所查询之后说,新楼还没办理建户,无法立户,户口不能迁出。我想将户口迁至亲戚家,但亲戚去世了。警官说,现在户口只能迁到父母及子女名下,可我父母都已去世。我又想把户口自己拿出,但警官也说不行。”

  陈女士说,她曾问过派出所,警察说买家贾先生已将户口迁入,而且小学不会在派出所查户口。陈女士认为,合同约定是“由于出卖人自身原因”不迁户口才违约,而现在未迁出是因派出所不给办理,并非自己的原因。但贾先生则不接受这一解释,“应按合同约定迁出,无论何种理由都是违约。现在导致我的房屋不能出售。”但他在庭上说:“违约金可以降。”

  陈女士坚持认为,迁不出户口不是她的原因,不同意赔偿。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不再主持调解,此案未当庭判决。

  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在以往此类纠纷中,被告多以无处落户来解释,以示其并非故意不迁出;而原告在户口纠纷的背后也多有子女上学等深层问题。按照我国目前的户籍政策,法院无权强制当事人迁出户口,只能依据双方合同对违约金的给付进行裁判。J151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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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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