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已经从“淘宝狂欢日”演变成整个电商领域的节日。双11结束,有消费者反映,代购的商品及购买的零食等电商不接受“七日无理由退货”,这是不是侵害消费的合法权益?
昨日,工商人士解释说,“七日无理由退货”并不适用于任何产品和范围,其中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一是消费者定做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除上述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7日无理由退货”产生的争议在许多地方已经上升为消费者投诉的第一位。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相关文件,电商销售的商品除几大类特殊商品外,其他类商品都应该无条件执行7天无理由退货,以让广大网友放心网购。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文/本报记者 蔺丽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