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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爱好自学制枪 租房造枪被抓获将负刑责
2015-11-11 15:18:00
 

  租房造枪被抓获 一男子将负刑责

  编者按:今年10月起至2016年2月,自治区公安厅组织全区各地公安机关开展危爆物品管理大整治暨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代号“神剑1号”)。目前,这一行动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全区各地的行动也陆续见诸报端。消除危爆物品隐患,创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同时也需要广大群众的积极支持与响应。为此,公安厅联合南国早报,推出“神剑1号在行动”专栏,每周定期向读者展现神剑所向之处的累累战果。

  今年3月,南宁市兴宁警方根据群众举报,在南宁市兴宁区望州路某汽配城综合楼的8楼楼顶一房间内,端掉一制枪窝点,抓获制枪嫌疑人黄某,并当场查获仿制式手枪配件一套,子弹壳50枚,弹头、黑火药以及制枪工具一批。落网后,黄某自称是因兴趣爱好而在狱友梁某的经济支持下开始研发枪支,并未打算用于售卖获利,但事实上,他的行为已经违法。11月10日,黄某被指控犯非法制造枪支罪

  破案:

  出租房内查获制枪窝点

  今年3月,南宁市兴宁公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兴宁区望州路某汽配城综合楼八楼楼顶角落一房间十分可疑。该群众称,这间房平时属于长期没人用的闲置房,今年初却有人把它租下来且经常一整天都不出门。兴宁分局刑侦二队接到举报后,立即派出民警对该房间展开侦查。

  “我们从门缝里观察到,房间内摆放了砂轮机、电焊机、钻床、钢管等设备,还在桌子上看到了子弹壳,由此基本可以确定租房的人应该是在这里制枪。”兴宁分局刑侦二大队的教导员林珑说。

  经过几天的伏击,民警发现除了租住在此的一名男子,似乎没有其他人前往此处,也没有出售枪支的迹象,遂决定寻找时机抓捕。

  3月26日晚11时许,当屋内的男子开门刚走出房间时,即被埋伏在外的民警擒获。警方当场在房间内查获仿制式手枪配件一套、子弹壳50枚、9枚弹头、黑火药一批、钢珠一批,以及用于制枪的钢管、弹簧等工具一批。

  供述:

  因爱好自学制枪

  经查,落网男子姓黄,系广西来宾市人,37岁,曾因盗窃罪于1996年被判处无期徒刑,后被假释。黄某供认,他在监狱里认识了一名狱友梁某(已另案处理),由于平日两人都爱吸毒,因此出狱后便一直在一起混。

  今年初,梁某在网上看到有人卖仿真枪,便跟黄某说:“我们可以按仿真枪的原理,做一支真枪出来吧。”黄某称,出于好奇,他同意了黄某的提议。两人商定由梁某出资租下这间房作为制枪窝点,并负责提供制枪原料、工具和设备,最后由黄某负责实际制作枪支。制枪期间,甚至连黄某需吸食的毒品都由梁某负责提供。

  落网后,黄某说:“我试了几次都没能击发成功,本来这段时间再研究一下应该就差不多了。”只是还没等他“研发”成功,警方就找上了门。

  警示:

  制作收藏枪支均属违法

  11月10日,此案在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黄某在庭上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于制枪的出发点,他的解释是:“这属于我的兴趣爱好,就想做成摆件放在办公室。”那么,因兴趣爱好制枪而不用于售卖,黄某的行为算不算违法呢?

  当天的庭审现场,公诉人指控:黄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黄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黄某归案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良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建议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4年6个月。

  林珑说,枪支在我们国家是严禁民间持有的,所以广大市民不能为谋利制作贩卖枪支配件,即使是爱好者,也不能出于个人爱好制作、持有或收藏枪支,一旦被公安机关查获,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南国早报记者 彭宁莉 通讯员 谭勇超 劳秋艳)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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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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