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体连环撞人案嫌犯当庭认罪
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
昨天上午,北京市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工体连环撞人案。被告人金复生当庭认罪,部分受害人和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庭审持续了一天,于昨天下午结束,此后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将择日宣判此案。
现场回放 连撞十余人又撞车
据市检察院三分院指控,金复生与朝阳区三里屯经济管理中心因民事纠纷产生矛盾,遂意图通过驾驶机动车撞死三里屯经济管理中心人员的方式泄愤。
2014年12月26日上午10时许,金复生为实施报复行为,驾驶别克牌轿车在工体东路5号楼东侧辅路,故意撞击该经管中心司机康某某,并在将其撞倒后逃跑。在驾车逃跑行驶至朝阳门外大街中国工商银行朝阳支行南侧主路时,故意加速撞击人行横道内正常行走的无辜群众1名,后又驾车由北京工人体育场南门进入体育场院内,先后又驾车撞击了10名无辜群众。
金复生连续撞击多人后,因所驾驶车辆与一辆金杯牌汽车发生碰撞而停下,导致金杯牌汽车和相邻停放的现代途胜牌汽车、雪佛兰乐风牌汽车受损,经现场群众报案后,民警赶赴现场将其在所驾车辆驾驶室内抓获。
法庭指控 被告人认罪并道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复生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场所故意连续撞击无辜群众,致3人死亡,8人受伤,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已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同时金复生意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驾驶机动车辆撞击他人,致人轻微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追究金复生的刑事责任。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金复生均无异议。法庭调查时,金复生陈述由于自己和三里屯经济管理中心的矛盾一直得不到满意的解决,于是报复经管中心的工作人员,并且不择对象。对于公诉人询问为何撞击经管中心的司机后,又撞击路上无辜的行人,金复生解释称撞人后离开第一现场时,他已濒于崩溃。“说句实在话,我在路上就已经完全崩溃了。”金复生说。
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对金复生依法进行了讯问,其辩护人也进行了辩护。部分受害人或其亲属依法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金复生赔偿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并对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发表了意见。
在最后陈述阶段,金复生表示认罪悔罪,接受法律的制裁,并称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向所有受害人道歉。
庭审于昨日下午结束,合议庭将依法进行评议,择日宣判。
被告人 曾是联社职工为还债卖房
记者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查询发现,作为朝阳区华艺钱币册厂法定代表人、厂长的金复生与三里屯经管中心在案发前发生过多起诉讼官司,早在2012年三里屯经管中心就曾起诉金复生及华艺厂。
根据判决显示,三里屯经管中心前身为三里屯联社,是华艺厂所在的朝阳区幸福一村十巷23号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华艺厂则是由三里屯联社在1991年8月兴办的企业,包括金复生在内的20名股东的劳动关系都在三里屯联社。
1994年,因金复生办理华艺厂经营部,所以联社将其中60平方米的房屋提供给金复生使用,因华艺厂注册地于2005年拆迁,所以股东买断了工龄,联社也与金复生等解除了劳动关系。在2006年和2009年,经营部和华艺厂先后被吊销营业执照。
另一方面,此前为了企业扩大经营,华艺厂曾先后两次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欠下了60万元的债务。为了还钱,金复生还将自己位于亚运村的一套房屋卖掉,此后金复生搬进了上述房屋居住。
双方纠纷 经管中心起诉要求被告还房
2012年,三里屯经管中心将金复生及华艺厂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房屋,拆除自建房,但法院驳回了起诉。后经管中心上诉,二审法院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申。2014年2月,经管中心以返还原物、排除妨碍纠纷为由,将华艺厂和金复生起诉至法院。
经管中心诉称,华艺厂及金复生未经原告允许,自2005年初开始占用了上述房屋,中心曾多次要求二者返还占有的房屋,并要求将私自改建的房屋二层拆除,但二者至今不予返还。
华艺厂和金复生却认为,虽然原告是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但该房屋原来就几十平方米,经过两次扩建,目前的房屋面积有350平方米,费用均是华艺厂出的,原告不应只拿房产证就要回房屋,因此不同意原告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被华艺厂以及金复生占用,原告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二被告返还房屋,故判决华艺厂和金复生将涉案房屋二层拆除,返还给三里屯经管中心。一审宣判后,华艺厂和金复生不服上诉,但随后又撤诉,提起他诉,本案中止审理。
结果 多次起诉均被判败诉
随后不久,华艺厂便以物权确认纠纷为由,对三里屯经管中心提起了诉讼。华艺厂诉称,1996年经管中心对房管部门隐瞒重要事实,在华艺厂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华艺厂直到2006年才知情。华艺厂称,到1999年该厂已对房屋进行两次扩建,均由职工自筹资金建成,并且由华艺厂一直经营管理和占有使用,该房屋应归华艺厂所有,要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
与此同时,华艺厂又以返还原物纠纷为由向三里屯经管中心提起诉讼,华艺厂称单位将财务账目放至三里屯经管中心保管,此后曾经多次到被告处复印该材料,还曾经要求被告返还票据材料等,但遭到拒绝,故此要求被告返还保险柜五个和1991年至2005年约500至600册账目。庭审中,华艺厂还找来两名证人出庭作证。经管中心则称,原告财务账目不在中心保管,也没有收到过原告所述的保险柜和财务账目。
对于第一起案件,法院认为华艺厂就其主张事实没有举证。此外,华艺厂对上述房屋进行添附改建或长期使用等行为,均不能作为改变该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法定事由,驳回了华艺厂的诉讼请求。而第二起案件,法院认为两名证人在身份上与原告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持有华艺厂单位财务账目档案及保险柜的事实,同样驳回了华艺厂的诉讼请求。
后华艺厂对两起案件均不服,提出上诉,但第一起因在法定期限内没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第二起被二审法院驳回。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