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夏江丽 廖活年)高中毕业对于学生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时刻,为了庆祝即将开启新的人生旅途,纪念曾经共度的青春,同学们往往选择欢聚一堂,不少甚至一醉方休。然而,就是这表达欢喜和惜别之情的把酒言欢,却可能引发人身伤害甚至惹官司上身,近日,南沙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同席醉酒的案子。
和同学饮酒结果却成被告
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傍晚,南沙区九名高中毕业的同学相聚在同学冯某家烧烤庆祝。期间除三个人外均喝了不少酒。中途,冯某、麦某因喝醉而先行休息,另外也有两个人(一个饮酒,一个不饮酒)因为时间晚而中途退场回家。
在凌晨聚会结束时,一喝酒的女生陈某在不顾其他人劝阻的情况下,将已醉酒休息一段时间的麦某扶上自己的摩托车而送其回家。在送麦某回家后返回冯某家的路途中,陈某直接撞到路边花坛并当场死亡。交警部门作出认定,陈某系醉酒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陈某父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其他8名同学和冯某的父母(因冯某未成年)对陈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约55万元。
法院开庭后,陈某父母认为其他8名同学一同与陈某喝酒,对陈某醉酒驾车有阻止义务和照顾义务,因此应当对陈某醉酒驾车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各被告均不认可,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尸检报告,陈某的死亡是交通事故导致,且在场的人均对陈某驾车提出了劝阻。
后经法官调解,陈某父母最终接受了8名被告的赔偿方案,8名被告给予原告一定经济补偿,本案以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同席饮酒”有照顾同席人义务
法官表示,同席醉酒导致他人人身损害,属因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简言之,同席饮酒的每个人均负有照顾本人及同席人,确保同席饮酒人不因饮酒致人身损害的义务。“同席醉酒”直接引发人身损害,在全国已早有判例。根据判例,醉酒者忽视和放任自身安全而负主要责任,其他人员则负有未尽注意义务的次要责任。
“同席醉酒”属过错责任的范畴,当然应符合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四要件缺一不可。法官表示,就本案来讲,陈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损害事实确定、违法行为确定,关键点在于陈某的死亡与“同席醉酒”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同席人对陈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
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指违法行为为原因,损害事实为结果,二者之间存在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本案中引起损害事实的违法行为原因为陈某醉酒后驾车,结果为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故完整的因果关系链条为因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并非“同席醉酒”导致死亡,“同席醉酒”与陈某死亡不存在必然因果联系。
从上述因果关系链条可知,本案中判断过错的依据应当为同席人在陈某发生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而非“同席醉酒”的过错,本案中,他人已明确劝阻陈某不要醉酒后驾车,可视为已尽到合理提醒义务,而陈某不听劝阻坚持醉酒后驾车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其应当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但一个高中生突然失去生命,其父母必然承受丧女之痛,促使同席人自愿给予部分经济补偿毕竟可对其父母家人聊以安慰。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兼顾到法律和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