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一名交通事故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后拒绝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金。浈江区法院调查发现,该名被执行人名下竟然没有任何财产。法庭最终发出限制消费令,责令他不得有让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行为。此举在韶关法院系统尚属首例。
今年2月9日,被执行人钟某驾驶拖拉机,载着乘客魏某等人行驶至韶关市区五里亭大桥桥底路段。此时,魏某在未和钟某沟通同意的情况下,自行由车厢尾部下车。
魏某落地后,被拖拉机尾部拖挂的小型搅拌机右侧车轮碰撞并碾压受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经勘察现场后认定:乘客魏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员钟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随后,魏某的亲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今年5月,浈江区法院依法判令钟某赔偿32万多元给魏某亲属。判决生效后钟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发现钟某名下竟然没有任何财产。但在调查中,法官发现其小孩就读于某高收费私立学校。于是执行法官反复做钟某的思想工作,并指出其小孩读得起高收费私立学校,证明其是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的,但钟某仍然拒不履行赔偿义务。
为此,浈江法院依据今年7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于日前对钟某发出限制消费令,责令其不得有让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行为。(记者卜瑜 通讯员汪次安、罗定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