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赵先生和李女士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他们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买的3套房产产权归只有7岁的女儿所有。今年,赵先生由于前妻拒绝让他探望女儿,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当年自己离婚时的赠与,法院一审支持了他的诉求。记者昨日获悉,广州中院日前作出改判,驳回了赵先生的全部诉求。
离婚约定:
3套房产全归女儿
赵先生和李女士在11年前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了女儿小赵。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先生夫妇购买了广州市天河区某小区1101房(权属人为李女士)、1102房(权属人为李女士、小赵,各占50%份额),以及广州市番禺区某小区1102房(权属人为李女士及其姐姐,份额为共同共有)。
然而,2011年4月,赵先生和李女士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两人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三套房的产权归女儿小赵所有。
一审:
撤销赠与女儿房产
今年1月5日,赵先生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起诉,以上述房屋尚未转移登记至小赵名下为由,请求判令撤销离婚协议关于房屋赠与的条款。
一审庭审中,赵先生坦承,他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是因为李女士拒绝让其探望女儿,也不让女儿见爷爷奶奶。
庭审时,李女士认为,当初签订离婚协议时不存在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李女士说,她是为了使女儿日后的生活和学习在经济上有保障,才与赵先生协商将房产归女儿所有,李女士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是作出了让步的,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权利义务对等,如果只考虑赵先生的权利而撤销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无法体现法律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要求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今年3月,越秀区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赵先生赠与给女儿的房产产权份额。赵先生、李女士和小赵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广州中院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不同于单纯的财产赠与
日前,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改判,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赵先生能否撤销其与李女士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中将共有房产赠与女儿小赵的条款。
主审该案的广州中院少年庭法官钟淑敏认为,赵先生与李女士的《离婚协议书》是为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以及离婚后处理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问题而订立,是基于婚姻家庭的身份关系所订立的协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所作的财产处理,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密不可分。关于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依附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带有身份关系性质,不同于单纯的财产赠与。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赵先生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所涉及的赠与条款,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应适用《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钟淑敏法官说,《离婚协议书》是赵先生与李女士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所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按协议履行。赵先生称李女士拒绝让其探望女儿,也不让女儿见爷爷奶奶,该理由不是撤销离婚协议的法定条件,赵先生也未能举证证实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赵先生请求撤销赠与条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文/记者林霞虹)